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推動原住民族社會安全發展
有功人士及團體,有卓越貢獻並足為表率者,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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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獎勵對象以對原住民族從事下列各款社會安全發展事務,並有
卓越成效之個人或國內團體:
(一)社會福利服務。
(二)健康醫療照顧。
(三)就業職訓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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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獎勵之獎項類別如下:
(一)終身貢獻獎:致力於原住民族社會安全發展二十五年以上,對
原住民族社會有卓越貢獻,其成就為社會所公認之個人。
(二)傑出成就獎:對原住民族社會安全發展推動卓有成效之個人或
國內團體。
前項第二款傑出成就獎分為社會福利服務類、健康醫療照顧類及就業
職訓輔導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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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獎勵受推薦資格如下:
(一)終身貢獻獎:凡個人,不限國籍、族群、性別,須經推薦程序
,且從未獲頒本獎者,始得參選。
(二)傑出成就獎:凡個人或國內團體,不限國籍、族群、性別,須
經推薦程序,每人(團體)每年限參選一類,且於五年內未曾
獲頒本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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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類獎項得獎者由本會各頒發獎座或證書及獎金。
本要點之獎項類別,其獎勵名額、獎金、審查原則及方式,另依計畫
方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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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獎勵獎項須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擇優推薦,並應於公告推
薦截止日前,將推薦資料郵寄本會,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推
薦日程時間由本會另行公布。
具全國性優良事蹟之個人或團體,且對原住民族社會安全發展有重大
貢獻及影響,經中央各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推薦者,得逕送本會
審查委員會,或由本會推薦後參與審查。
參選類別及獎項如經審查委員會建議修改,應取得被推薦人、個人或
團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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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組成審查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
主任委員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本會及
所屬機構人員、專家、學者遴派(聘)。全體委員任一性別委員比例
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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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審查委員會召集人負責主持本獎勵各獎項審查會議,審查期間得
安排被推薦人實地訪談或查證等審查工作,並將其訪談或查證結果送
交審查委員會作為重要參考依據。
各類獎項如無個人或團體評定得獎,得由本會審查委員會多數決議從
缺或流用其他獎項額度。
本會審查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審查案件時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及交通費。
審查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並以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為通過。
審查委員會所提得獎名單經核定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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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獲獎者有身分不符規定、提供不實資料、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情
形者,本會得於事實確認後,取消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其已領得獎金
、獎座或獎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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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之獎勵每二年辦理評選一次為原則,由本會擇期舉辦頒獎儀式
,公開表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