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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促進原住民族社會安全發展有功團體及人士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9 月 3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原民社字第11200384601號 令
法規體系: 社會福利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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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推動原住民族社會安全發展
    有功人士及團體,有卓越貢獻並足為表率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以對原住民族從事下列各款社會安全發展事務,並有
    卓越成效之個人或國內團體:
    (一)社會福利服務。
    (二)健康醫療照顧。
    (三)就業職訓輔導。



 
三、本要點獎勵之獎項類別如下:
    (一)終身貢獻獎:致力於原住民族社會安全發展二十五年以上,對
          原住民族社會有卓越貢獻,其成就為社會所公認之個人。
    (二)傑出成就獎:對原住民族社會安全發展推動卓有成效之個人或
          國內團體。
    前項第二款傑出成就獎分為社會福利服務類、健康醫療照顧類及就業
    職訓輔導類。



 
四、本要點獎勵受推薦資格如下:
    (一)終身貢獻獎:凡個人,不限國籍、族群、性別,須經推薦程序
          ,且從未獲頒本獎者,始得參選。
    (二)傑出成就獎:凡個人或國內團體,不限國籍、族群、性別,須
          經推薦程序,每人(團體)每年限參選一類,且於五年內未曾
          獲頒本獎者為限。



 
五、各類獎項得獎者由本會各頒發獎座或證書及獎金。
    本要點之獎項類別,其獎勵名額、獎金、審查原則及方式,另依計畫
    方式定之。



 
六、各獎勵獎項須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擇優推薦,並應於公告推
    薦截止日前,將推薦資料郵寄本會,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推
    薦日程時間由本會另行公布。
    具全國性優良事蹟之個人或團體,且對原住民族社會安全發展有重大
    貢獻及影響,經中央各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推薦者,得逕送本會
    審查委員會,或由本會推薦後參與審查。
    參選類別及獎項如經審查委員會建議修改,應取得被推薦人、個人或
    團體同意。



 
七、本會組成審查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
    主任委員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本會及
    所屬機構人員、專家、學者遴派(聘)。全體委員任一性別委員比例
    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八、本會審查委員會召集人負責主持本獎勵各獎項審查會議,審查期間得
    安排被推薦人實地訪談或查證等審查工作,並將其訪談或查證結果送
    交審查委員會作為重要參考依據。
    各類獎項如無個人或團體評定得獎,得由本會審查委員會多數決議從
    缺或流用其他獎項額度。
    本會審查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審查案件時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及交通費。
    審查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並以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為通過。
    審查委員會所提得獎名單經核定後公告。



 
九、獲獎者有身分不符規定、提供不實資料、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情
    形者,本會得於事實確認後,取消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其已領得獎金
    、獎座或獎狀。



 
十、本要點之獎勵每二年辦理評選一次為原則,由本會擇期舉辦頒獎儀式
    ,公開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