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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自治團體改制或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原屬原住民族地區,仍未改變其性質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6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院臺內字第0990034649號 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處
圖表附件:
行政院99年6月21日院臺內字第0990034649號函(五都改制後原住民族地區範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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