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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自治團體改制或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原屬原住民族地區,仍未改變其性質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6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院臺內字第0990034649號 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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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報臺北縣、臺中縣、臺中市、高雄縣、高雄市等地方
自治團體改制或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後,原屬原住民族地區之
臺北縣烏來鄉、臺中縣和平鄉、高雄縣那瑪夏鄉、桃源鄉及
茂林鄉等五鄉是否仍屬原住民族地區一案,按前開山地鄉雖
配合縣市改制直轄市後,並未改變其為「原住民族傳統居住
,具有原住民族歷史淵源及文化特色」之性質,仍屬「原住
民族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