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為鼓勵承辦金融
機構加強辦理「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
基金)貸款及信用保證業務,特依據「原住民族綜合發
展基金貸款業務處理要點」第二十點及「原住民族綜合
發展基金信用保證處理要點」第六點第一項規定,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考核之目的在於作客觀公平之考核,並予適當之
獎勵,以激發承辦金融機構團隊精神,配合政府協助原
住民經濟社會健全發展。
三、考核對象:承辦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四、考核評分標準:
(一)原住民經濟產業、青年創業貸款組:
按貸放案件之件數佔百分之五十,貸放金額佔百
分之五十,再參酌各承辦分行之作業時效遴選之。
當年底逾期金額增加達新台幣十萬元以上者,每
十萬元扣○‧二分,未滿十萬元者不予計算。
當年底每成功收回經催收逾期金額或經奉准轉銷
呆帳金額達新台幣十萬元者,每收回新台幣十萬元
者加一分,未滿十萬元者不予計算。
績優分行敘獎數:合作金庫銀行、臺灣土地銀行
敘獎名額各為五個。
(二)原住民各項貸款信用保證組:
按保證案件之件數佔百分之五十,保證金額佔百
分之五十,再參酌各承辦分行之作業時效遴選之。
當年底代位清償新台幣十萬元以上者,每十萬元
扣○‧二分,未滿十萬元者不予計算。
當年底收回代位求償新台幣十萬元以上者,每十
萬元加一分,未滿十萬元者不予計算。
績優分行敘獎數,承辦銀行部分以每三十個分行
敘獎一個為原則,未達三十個分行者以一個計算;
農會部分以敘獎三個為原則。
五、考核時間:於每年二至三月間考核上年度執行情形,並
於五月底發布考核評鑑結果。
六、考核方式:承辦銀行部分,由該承辦銀行之總行逕行評
鑑,評鑑結果於每年三月底函送原民會彙辦;農會部分
由原民會逕行評鑑。
七、考核之獎勵方式:
(一)承辦銀行績優分行、農會由原民會函請各該總行、
農會對其相關人員予以敘獎。
(二)承辦銀行各總行管理單位有功之相關人員等,由原
民會函請各該總行對其相關人員予以敘獎。
八、本要點自函頒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