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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辦理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業務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7 月 2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原民經字第1050049719號 函
法規體系: 經濟發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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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為鼓勵承辦金融
    機構加強辦理「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
    基金)貸款及信用保證業務,特依據「原住民族綜合發
    展基金貸款業務處理要點」第二十點及「原住民族綜合
    發展基金信用保證處理要點」第六點第一項規定,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考核之目的在於作客觀公平之考核,並予適當之
  獎勵,以激發承辦金融機構團隊精神,配合政府協助原
  住民經濟社會健全發展。
三、考核對象:承辦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四、考核評分標準:
 (一)原住民經濟產業、青年創業貸款組:
     按貸放案件之件數佔百分之五十,貸放金額佔百
    分之五十,再參酌各承辦分行之作業時效遴選之。
     當年底逾期金額增加達新台幣十萬元以上者,每
    十萬元扣○‧二分,未滿十萬元者不予計算。
     當年底每成功收回經催收逾期金額或經奉准轉銷
    呆帳金額達新台幣十萬元者,每收回新台幣十萬元
    者加一分,未滿十萬元者不予計算。
     績優分行敘獎數:合作金庫銀行、臺灣土地銀行
     敘獎名額各為五個。
  (二)原住民各項貸款信用保證組:
      按保證案件之件數佔百分之五十,保證金額佔百
        分之五十,再參酌各承辦分行之作業時效遴選之。
      當年底代位清償新台幣十萬元以上者,每十萬元
        扣○‧二分,未滿十萬元者不予計算。
      當年底收回代位求償新台幣十萬元以上者,每十
        萬元加一分,未滿十萬元者不予計算。
      績優分行敘獎數,承辦銀行部分以每三十個分行
        敘獎一個為原則,未達三十個分行者以一個計算;
        農會部分以敘獎三個為原則。
五、考核時間:於每年二至三月間考核上年度執行情形,並
  於五月底發布考核評鑑結果。
六、考核方式:承辦銀行部分,由該承辦銀行之總行逕行評
  鑑,評鑑結果於每年三月底函送原民會彙辦;農會部分
  由原民會逕行評鑑。
七、考核之獎勵方式:
 (一)承辦銀行績優分行、農會由原民會函請各該總行、
    農會對其相關人員予以敘獎。
 (二)承辦銀行各總行管理單位有功之相關人員等,由原
    民會函請各該總行對其相關人員予以敘獎。
八、本要點自函頒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