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21:0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捐助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獎勵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8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原民教字第09900417051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文化處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一條 本辦法依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
 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捐助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
 基金會)之方式如下:
  一、捐助基金會各項軟、硬體設備。
  二、捐助基金會辦理文化、語言、藝術、傳播之創作、
    調查、研究、出版、研習活動及國際交流事項。
  三、捐助基金會辦理文化、語言、藝術、傳播推廣事項
    。
  四、捐助基金會辦理文化、語言、藝術、傳播之人才培
    育事項。
  五、其他捐助基金會辦理文化、語言、藝術、傳播之相
    關業務事項。
第三條 捐助基金會者,其獎勵方式如下:
  一、捐助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發給金質獎座。
  二、捐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發給
    銀質獎座。
  三、捐助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發給
    銅質獎座。
  四、捐助達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發給
    獎狀。
  五、捐助達新臺幣五千元以上未滿三十萬元者,發給感
    謝狀及致贈紀念品。
第四條 捐助基金會辦理文化、語言、藝術、傳播業務具特
 殊意義者,除依前條規定獎勵外,得發給最佳長期贊助獎
 、最佳人才培育獎或其他特別獎項。
第五條 以動產或不動產捐助者,按捐助當時市價折合新臺
 幣計算。以權利捐助者,就其權利之性質,斟酌捐助當時
 實際情形估算之。
第六條 合於第三條各款及第四條規定之給獎標準者,由基
 金會審查,依本辦法相關規定核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及公開頒獎表揚。
第七條 捐助基金會者,其捐助金額得於最近二年內累計。
第八條 外國團體或個人捐助基金會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