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
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捐助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
基金會)之方式如下:
一、捐助基金會各項軟、硬體設備。
二、捐助基金會辦理文化、語言、藝術、傳播之創作、
調查、研究、出版、研習活動及國際交流事項。
三、捐助基金會辦理文化、語言、藝術、傳播推廣事項
。
四、捐助基金會辦理文化、語言、藝術、傳播之人才培
育事項。
五、其他捐助基金會辦理文化、語言、藝術、傳播之相
關業務事項。
第三條 捐助基金會者,其獎勵方式如下:
一、捐助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發給金質獎座。
二、捐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發給
銀質獎座。
三、捐助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發給
銅質獎座。
四、捐助達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發給
獎狀。
五、捐助達新臺幣五千元以上未滿三十萬元者,發給感
謝狀及致贈紀念品。
第四條 捐助基金會辦理文化、語言、藝術、傳播業務具特
殊意義者,除依前條規定獎勵外,得發給最佳長期贊助獎
、最佳人才培育獎或其他特別獎項。
第五條 以動產或不動產捐助者,按捐助當時市價折合新臺
幣計算。以權利捐助者,就其權利之性質,斟酌捐助當時
實際情形估算之。
第六條 合於第三條各款及第四條規定之給獎標準者,由基
金會審查,依本辦法相關規定核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及公開頒獎表揚。
第七條 捐助基金會者,其捐助金額得於最近二年內累計。
第八條 外國團體或個人捐助基金會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