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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1:1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都市原住民中低收入戶家庭租屋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3 月 0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原民經字第1020029044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發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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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照顧遷
  入都會區經濟弱勢的原住民中低收入戶,及協助地方政
  府解決都市原住民違建(佔用)戶,以杜絕違建滋生,
  改善原住民居住品質,並提昇其生活水準,特訂定本要
  點。
二、辦理單位:
 (一)督導單位: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二)主辦(審核)單位:直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各縣(市)政府。
 (三)承辦(執行)單位:各鄉(鎮、市、區)公所。
三、補助對象:凡居住於直轄市暨台灣省都會鄉(鎮、市)
  ,具備下列條件之原住民家庭:
 (一)未受政府安置於國宅或安置住所、平價住宅租屋者
    。
 (二)在該都會區設籍且有居住事實,並在距該區六十公
    里範圍內無自用住宅者,亦無借住公有住宅或宿舍
    者。但單親家庭、低收入戶及六十五歲以上獨居老
    人等經濟弱勢戶,經公所確認證明,得不受六十公
    里之限制。
 (三)有承租合法房屋事實者(以承租契約認定)。
 (四)家庭人口數三人以上者(指直系血親、或共同生活
    之旁系血親及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但單親家庭
    、低收入戶及六十五歲以上獨居老人不受人口數限
    制。
 (五)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者,其中
    中低收入戶係指:
  1.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省
   (市)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二‧五倍以內者。
  2.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
   未超過一定數額者。
  3.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或房屋未逾越合理之居住空間,
   合計金額未超過一定數額者。
   前述第1、2、3所指最低生活費標準及一定數額,
  係比照「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老人生活津貼審核作
  業規定」及「本會中低收入戶建購、修繕住宅補助要點
  」審核中低收入戶計算標準辦理。
四、補助原則:
 (一)補助標準:
  1.身分分級補助:依據都市原住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
   戶之身分別,給予不同的補助額度:
    第一級:低收入戶補助五千元、符合中低收入戶一
   ‧五倍者四千元、符合中低收入戶二‧五倍者三千元
   。
    第二級:低收入戶補助四千元、符合中低收入戶一
   ‧五倍者三千元、符合中低收入戶二‧五倍者二千五
   百元。
    第三級:低收入戶補助三千五百元、符合中低收入
   戶一‧五倍者二千五百元、符合中低收入戶二‧五倍
   者二千元。
    上開分級方式,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可依轄
   內租屋市場租金趨勢,再調整各鄉(鎮、市)租金補
   助級數,以符實際,惟不得高於本會所核定之級數。
  2.區域分級補助:依照當年度各地區地價、房價指數和
   中心都會區、衛星鄉鎮、非原住民鄉(鎮、市)等,
   進行區域分級補助。
    第一級:台北市、高雄市及台北縣、桃園縣、台中
   市、台南市。
    第二級:新竹縣、台中縣、彰化縣、台南縣、高雄
   縣、基隆市、嘉義市、新竹市。
    第三級:宜蘭縣、苗栗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
   縣、屏東縣、澎湖縣。
  3.補助地方行政業務(旅運)費補助標準:各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執行戶數七十戶以下補助三萬元;執行
   戶數七十戶以上補助五萬元(含七十戶)。
  4.縣(市)分配戶數:由本會衡酌當年度經費預算編列
   情形,參酌各縣(市)財政狀況,暨依據中央對直轄
   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分級補助地方,並參照各
   縣市政府都市原住民戶數、自有住宅率、人口比例及
   需求性,分配戶數補助。
 (二)優先順序: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以本會分配經
    費暨縣(市)政府所編列配合經費按左列順序予以
    補助,分配數額不足時,以獨居老人、身心障礙、
    單親家庭、違建戶為優先,並抽籤辦理;尚有分配
    數時,一併採公開抽籤方式辦理補助。
  1.第一優先為低收入戶:當地縣市政府社會局於當年度
   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
  2.第二順位為中低收入戶一‧五倍以內者。
  3.第三順位為中低收入戶二‧五倍以內者。
 (三)補助期限:每年受理、審核一次,每次補助一年。
 (四)補助金核發方式:每三個月核撥一次。
 (五)若申請人實際房租租金低於補助金額,以實際租金
    補助之。如有不實,由申請人負一切法律責任,並
    撤銷資格。
 (六)違建戶需將違建物確實拆除,並將違建物拆除前後
    情形拍照存證後(違建物亦不得轉讓他人),始得
    核撥租金補助款。
五、辦理方式
 (一)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作業方式:
  1.直轄市、縣(市)政府督同鄉(鎮、市、區)公所,
   加強建立及掌握遷居都市原住民家庭基本資料、居住
   分佈區位及住屋情形,並作每年查對工作。
  2.每年依據本作業要點,研提年度執行計畫,並於年度
   開始之一月十五日前,將執行計畫送本會於當(一)
   月底核定後實施。
  3.提報執行計畫基本內容:包括計畫緣由及評估需求、
   計畫目標及實施時程、實施地點及範圍(規模)、工
   作事項及實施步驟、經費需求及籌應方式、實施進度
   及預期效益(成果)。
  4.經本會核定之執行計畫,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速提送納入預算書證明及領據,俾憑辦理一次撥款。
  5.每年七月底提報期中執行報告,十二月底提報期末執
   行報告至本會。
  6.對轄內亟需輔導住宅改善之中低收入原住民家庭,應
   主動發掘、調查協助申請,面對不擅於申請相關文件
   之個案,應協助其向相關單位申請全戶所得稅證明、
   全戶財產證明、全戶戶籍謄本。
 (二)個案申請方式:
  1.申請人應先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或縣
   (市)政府索取申辦文件(如附表)。
  2.申請人備齊應填具之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
   、區)公所申請。
  3.鄉(鎮、市、區)公所應於受理申請後一星期內,完
   成調查及初審,並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一星期
   內核定。
  4.經審定符合資格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註
   明生效月份(日期),再逕撥補助款至申請人之帳戶
   。
六、本會每年辦理直轄市、縣(市)政府承辦人員講習會,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各鄉(鎮、市、區)公所承
  辦人員講習,俾利調查審定工作具公平性與一致性。
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因應原住民住宅需求,依本計
  畫經費分配數,研擬「九十二年度都市原住民中低收入
  戶家庭租屋補助實施計畫」送會核定並撥款,是項經費
  以提送領據及納入預算辦理一次撥款。
八、本會核定補助之經費分配數,若執行機關調查無需求,
  本會得改分配其他直轄市、縣(市)。
九、本會得不定期派員實地瞭解實施情形及績效考評,直轄
  市及縣(市)政府每年七月及十二月底前,將期中、期
  末執行報告送會備查。
十、對於居住違建者需先將違建物確實拆除,並將違建物拆
  除前後情形拍照存證後(違建物亦不得轉讓他人),始
  得以核撥租金補助款。
十一、經費來源:由本會每年編列預算支應外,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應提列配合款辦理。
十二、經費管制及運用:
 (一)經核定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指定專責單位作為本補助
    計畫之統籌受理及聯繫窗口,並訂管考計畫據以實
    施查核。
 (三)當年度分配經費經執行不足時,得依實際需求,提
    報本會審定;當年度分配經費未能執行完畢時,應
    提報剩餘經費處理方案送本會審定。
十三、績效考評:
 (一)本會依據所提報之期中、期末執行報告,作查證及
    審核,俾作為下年度核定分配經費的參考。
 (二)本會不定期派員實地訪查執行情形,併所提執行報
    告,考評年度績效,並函發獎勵(勉勵)單位。
十四、本作業要點未盡事宜,得視實際需要適時修正或補充
  規定。
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