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照顧遷
入都會區經濟弱勢的原住民中低收入戶,及協助地方政
府解決都市原住民違建(佔用)戶,以杜絕違建滋生,
改善原住民居住品質,並提昇其生活水準,特訂定本要
點。
二、辦理單位:
(一)督導單位: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二)主辦(審核)單位:直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各縣(市)政府。
(三)承辦(執行)單位:各鄉(鎮、市、區)公所。
三、補助對象:凡居住於直轄市暨台灣省都會鄉(鎮、市)
,具備下列條件之原住民家庭:
(一)未受政府安置於國宅或安置住所、平價住宅租屋者
。
(二)在該都會區設籍且有居住事實,並在距該區六十公
里範圍內無自用住宅者,亦無借住公有住宅或宿舍
者。但單親家庭、低收入戶及六十五歲以上獨居老
人等經濟弱勢戶,經公所確認證明,得不受六十公
里之限制。
(三)有承租合法房屋事實者(以承租契約認定)。
(四)家庭人口數三人以上者(指直系血親、或共同生活
之旁系血親及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但單親家庭
、低收入戶及六十五歲以上獨居老人不受人口數限
制。
(五)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者,其中
中低收入戶係指:
1.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省
(市)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二‧五倍以內者。
2.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
未超過一定數額者。
3.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或房屋未逾越合理之居住空間,
合計金額未超過一定數額者。
前述第1、2、3所指最低生活費標準及一定數額,
係比照「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老人生活津貼審核作
業規定」及「本會中低收入戶建購、修繕住宅補助要點
」審核中低收入戶計算標準辦理。
四、補助原則:
(一)補助標準:
1.身分分級補助:依據都市原住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
戶之身分別,給予不同的補助額度:
第一級:低收入戶補助五千元、符合中低收入戶一
‧五倍者四千元、符合中低收入戶二‧五倍者三千元
。
第二級:低收入戶補助四千元、符合中低收入戶一
‧五倍者三千元、符合中低收入戶二‧五倍者二千五
百元。
第三級:低收入戶補助三千五百元、符合中低收入
戶一‧五倍者二千五百元、符合中低收入戶二‧五倍
者二千元。
上開分級方式,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可依轄
內租屋市場租金趨勢,再調整各鄉(鎮、市)租金補
助級數,以符實際,惟不得高於本會所核定之級數。
2.區域分級補助:依照當年度各地區地價、房價指數和
中心都會區、衛星鄉鎮、非原住民鄉(鎮、市)等,
進行區域分級補助。
第一級:台北市、高雄市及台北縣、桃園縣、台中
市、台南市。
第二級:新竹縣、台中縣、彰化縣、台南縣、高雄
縣、基隆市、嘉義市、新竹市。
第三級:宜蘭縣、苗栗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
縣、屏東縣、澎湖縣。
3.補助地方行政業務(旅運)費補助標準:各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執行戶數七十戶以下補助三萬元;執行
戶數七十戶以上補助五萬元(含七十戶)。
4.縣(市)分配戶數:由本會衡酌當年度經費預算編列
情形,參酌各縣(市)財政狀況,暨依據中央對直轄
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分級補助地方,並參照各
縣市政府都市原住民戶數、自有住宅率、人口比例及
需求性,分配戶數補助。
(二)優先順序: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以本會分配經
費暨縣(市)政府所編列配合經費按左列順序予以
補助,分配數額不足時,以獨居老人、身心障礙、
單親家庭、違建戶為優先,並抽籤辦理;尚有分配
數時,一併採公開抽籤方式辦理補助。
1.第一優先為低收入戶:當地縣市政府社會局於當年度
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
2.第二順位為中低收入戶一‧五倍以內者。
3.第三順位為中低收入戶二‧五倍以內者。
(三)補助期限:每年受理、審核一次,每次補助一年。
(四)補助金核發方式:每三個月核撥一次。
(五)若申請人實際房租租金低於補助金額,以實際租金
補助之。如有不實,由申請人負一切法律責任,並
撤銷資格。
(六)違建戶需將違建物確實拆除,並將違建物拆除前後
情形拍照存證後(違建物亦不得轉讓他人),始得
核撥租金補助款。
五、辦理方式
(一)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作業方式:
1.直轄市、縣(市)政府督同鄉(鎮、市、區)公所,
加強建立及掌握遷居都市原住民家庭基本資料、居住
分佈區位及住屋情形,並作每年查對工作。
2.每年依據本作業要點,研提年度執行計畫,並於年度
開始之一月十五日前,將執行計畫送本會於當(一)
月底核定後實施。
3.提報執行計畫基本內容:包括計畫緣由及評估需求、
計畫目標及實施時程、實施地點及範圍(規模)、工
作事項及實施步驟、經費需求及籌應方式、實施進度
及預期效益(成果)。
4.經本會核定之執行計畫,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速提送納入預算書證明及領據,俾憑辦理一次撥款。
5.每年七月底提報期中執行報告,十二月底提報期末執
行報告至本會。
6.對轄內亟需輔導住宅改善之中低收入原住民家庭,應
主動發掘、調查協助申請,面對不擅於申請相關文件
之個案,應協助其向相關單位申請全戶所得稅證明、
全戶財產證明、全戶戶籍謄本。
(二)個案申請方式:
1.申請人應先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或縣
(市)政府索取申辦文件(如附表)。
2.申請人備齊應填具之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
、區)公所申請。
3.鄉(鎮、市、區)公所應於受理申請後一星期內,完
成調查及初審,並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一星期
內核定。
4.經審定符合資格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註
明生效月份(日期),再逕撥補助款至申請人之帳戶
。
六、本會每年辦理直轄市、縣(市)政府承辦人員講習會,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各鄉(鎮、市、區)公所承
辦人員講習,俾利調查審定工作具公平性與一致性。
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因應原住民住宅需求,依本計
畫經費分配數,研擬「九十二年度都市原住民中低收入
戶家庭租屋補助實施計畫」送會核定並撥款,是項經費
以提送領據及納入預算辦理一次撥款。
八、本會核定補助之經費分配數,若執行機關調查無需求,
本會得改分配其他直轄市、縣(市)。
九、本會得不定期派員實地瞭解實施情形及績效考評,直轄
市及縣(市)政府每年七月及十二月底前,將期中、期
末執行報告送會備查。
十、對於居住違建者需先將違建物確實拆除,並將違建物拆
除前後情形拍照存證後(違建物亦不得轉讓他人),始
得以核撥租金補助款。
十一、經費來源:由本會每年編列預算支應外,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應提列配合款辦理。
十二、經費管制及運用:
(一)經核定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指定專責單位作為本補助
計畫之統籌受理及聯繫窗口,並訂管考計畫據以實
施查核。
(三)當年度分配經費經執行不足時,得依實際需求,提
報本會審定;當年度分配經費未能執行完畢時,應
提報剩餘經費處理方案送本會審定。
十三、績效考評:
(一)本會依據所提報之期中、期末執行報告,作查證及
審核,俾作為下年度核定分配經費的參考。
(二)本會不定期派員實地訪查執行情形,併所提執行報
告,考評年度績效,並函發獎勵(勉勵)單位。
十四、本作業要點未盡事宜,得視實際需要適時修正或補充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