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原住民族工藝
產業永續發展,提升其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工藝產業:指從事工藝創作、設計、研發及生產製
作之產業。
(二)傳統工藝精品:指維持以原住民族傳統工藝素材及
技法所製作之高品質工藝手工製品。
(三)現代工藝精品:指保有原住民族傳統工藝文化精神
,以現代素材及技法,或結合傳統與現代兩種素材
及技法所製作之高品質工藝製品。
三、本要點之認證類別如下:
(一)傳統工藝精品
1.染織類。
2.雕刻類。
3.陶瓷類。
4.手工飾品類。
5.竹藤草編類。
6.綜合材質及其他工藝類。
(二)現代工藝精品
1.染織類。
2.雕刻類。
3.陶瓷類。
4.飾品類。
5.竹藤草編類。
6.綜合材質及其他工藝類。
四、本要點之申請人資格:在臺灣設計、製作及生產工藝精
品之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
五、符合第四點規定之申請人,得就其擁有著作權之產品,
應檢具下列資料,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一份(格式如附件一)。
(二)產品資料表一份(格式如附件二)。
(三)戶籍謄本正本或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影本
一份。
(四)其他相關參考資料一份。
六、本要點審查程序及標準:
(一)審查程序:
1.本會應就申請人檢具之資料進行書面審查,資料不備
或資料不符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不能
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本會不予受理。
2.本會得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原住民族代
表就申請文件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後,就產品進行複
審,複審通過後,由本會頒發證書。
(二)審查標準:
1.傳統工藝精品認證審查標準如下:
(1)技藝展現:百分之四十。
(2)文化特色:百分之四十。
(3)造型創意:百分之二十。
2.現代工藝精品認證審查標準如下:
(1)市場行銷:百分之三十五。
(2)文化特色:百分之三十五。
(3)造型創意:百分之三十。
七、申請人經審查通過後,由本會授予證書及標章,並刊登
政府公報或發布新聞。
八、標章使用範圍:
(一)通過認證者以貼紙、標籤、直接印刷或其他方式載
附於認證產品本體。
(二)通過認證者使用於以認證產品為主體標的之廣告、
海報、型錄、說明書、包裝、傳單、展示或其他宣
傳媒體。
(三)標章應依標章管理原則使用(如附件三)。
九、已取得證書及標章後,若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本會查
證屬實者,應撤銷或廢止證書及標章使用權:
(一)將標章使用於認證以外之產品。
(二)認證產品已修改而顯異於原產品。
(三)認證產品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者,並經依訴訟程
序判決確定者。
(四)私自轉讓標章之使用授權。
(五)未依標章管理原則規定使用標章。
(六)作虛偽或誇大不實之宣傳者。
(七)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顯有妨害者。
(八)其他情節重大不符本要點規定之情事。
十、取得認證之產品,本會得酌予提供相關獎勵措施(如附
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