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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工藝精品認證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4 月 2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原民經字第1060080488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發展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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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原住民族工藝
    產業永續發展,提升其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工藝產業:指從事工藝創作、設計、研發及生產製
    作之產業。
 (二)傳統工藝精品:指維持以原住民族傳統工藝素材及
    技法所製作之高品質工藝手工製品。
 (三)現代工藝精品:指保有原住民族傳統工藝文化精神
    ,以現代素材及技法,或結合傳統與現代兩種素材
    及技法所製作之高品質工藝製品。
三、本要點之認證類別如下:
 (一)傳統工藝精品
  1.染織類。
  2.雕刻類。
  3.陶瓷類。
  4.手工飾品類。
  5.竹藤草編類。
  6.綜合材質及其他工藝類。
 (二)現代工藝精品
  1.染織類。
  2.雕刻類。
  3.陶瓷類。
  4.飾品類。
  5.竹藤草編類。
  6.綜合材質及其他工藝類。
四、本要點之申請人資格:在臺灣設計、製作及生產工藝精
  品之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
五、符合第四點規定之申請人,得就其擁有著作權之產品,
  應檢具下列資料,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一份(格式如附件一)。
 (二)產品資料表一份(格式如附件二)。
 (三)戶籍謄本正本或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影本
    一份。
 (四)其他相關參考資料一份。
六、本要點審查程序及標準:
 (一)審查程序:
  1.本會應就申請人檢具之資料進行書面審查,資料不備
   或資料不符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不能
   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本會不予受理。
  2.本會得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原住民族代
   表就申請文件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後,就產品進行複
   審,複審通過後,由本會頒發證書。
 (二)審查標準:
  1.傳統工藝精品認證審查標準如下:
  (1)技藝展現:百分之四十。
  (2)文化特色:百分之四十。
  (3)造型創意:百分之二十。
 2.現代工藝精品認證審查標準如下:
  (1)市場行銷:百分之三十五。
  (2)文化特色:百分之三十五。
  (3)造型創意:百分之三十。
七、申請人經審查通過後,由本會授予證書及標章,並刊登
  政府公報或發布新聞。
八、標章使用範圍:
 (一)通過認證者以貼紙、標籤、直接印刷或其他方式載
    附於認證產品本體。
 (二)通過認證者使用於以認證產品為主體標的之廣告、
    海報、型錄、說明書、包裝、傳單、展示或其他宣
    傳媒體。
 (三)標章應依標章管理原則使用(如附件三)。
九、已取得證書及標章後,若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本會查
  證屬實者,應撤銷或廢止證書及標章使用權:
 (一)將標章使用於認證以外之產品。
 (二)認證產品已修改而顯異於原產品。
 (三)認證產品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者,並經依訴訟程
    序判決確定者。
 (四)私自轉讓標章之使用授權。
 (五)未依標章管理原則規定使用標章。
 (六)作虛偽或誇大不實之宣傳者。
 (七)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顯有妨害者。
 (八)其他情節重大不符本要點規定之情事。
十、取得認證之產品,本會得酌予提供相關獎勵措施(如附
  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