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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9:3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學生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原民教字第10300238621號;臺教綜(六)字第1030063454A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文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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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住民學生取得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
    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原住民學生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五年制,具有
    下列證明之一者,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
  (一)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
  (二)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考試
        合格證書且在有效期限內。
  (三)一百零二年度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
        能力證明考試國中級合格證書且在有效期限內。
  (四)初級以上原住民族語能力證明書。
  (五)部落學校結業證明。
三、原住民學生入學技術校院四年制、二年制、專科學校二
    年制或大學,具有下列證明之一者,取得原住民文化及
    語言能力證明:
  (一)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
  (二)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考試
        合格證書且在有效期限內。
  (三)一百零二年度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
        能力證明考試高中級合格證書且在有效期限內。
  (四)中級以上原住民族語能力證明書。

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