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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12:2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就醫交通費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8 月 1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原民社字第10500427462號 令
法規體系: 社會福利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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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減輕偏遠原住民族
  地區原住民就醫交通費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項目:
 (一)轉診就醫之交通費(指最近之醫療院所因科別或設
    備不足,無法提供醫療服務,須轉赴其他醫療或專
    科院所就醫者)。
 (二)重大傷病、慢性疾病就醫之交通費(以衛生福利部
    公告資料為基準)。
 (三)緊急傷病就醫之交通費(指掛急診就醫者)。
 (四)其他(指距離最近之醫療或專科院所遇假日休診,
    無法提供醫療服務而須至其他地區就醫者)。
三、補助對象:凡具原住民身分且符合補助項目及地區規定
  者。但現役軍人、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師、警察與其
  配偶子女,及領有退休俸之退伍軍人、退休公務人員、
  公立學校教師、警察與其配偶子女,不予補助。
四、補助地區範圍:
 (一)第一級補助地區
  1.居住地距離最近醫療或專科院所就醫路程達四十公里
   以上者。
  2.居住地距離最近醫療或專科院所就醫路程未達四十公
   里。但經醫師診斷須轉赴其他醫療或專科院所就醫路
   程達四十公里以上者。
 (二)第二級補助地區
  1.居住地距離最近醫療或專科院所就醫路程達二十公里
   以上未滿四十公里者。
  2.居住地距離最近醫療或專科院所就醫路程未達二十公
   里。但經醫師診斷須轉赴其他醫療或專科院所就醫路
   程達二十公里以上未滿四十公里者。
 (三)第一款及第二款就醫路程分級由直轄市及縣政府衛
    生局認定。
 (四)戶籍不在居住地者,以居住地村(里)長或村(里
    )幹事開立之居住事實證明,推定其居住地。
五、補助標準:
 (一)第一級補助地區:每人每季以申請三次為原則,每
    年以十次為限,每次補助新臺幣一千元整。
 (二)第二級補助地區:每人每季以申請三次為原則,每
    年以十次為限,每次補助新臺幣六百元整。
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程序:就醫當事人或其家屬持應備文件,至當
    地衛生所辦理。衛生所初審後將應備文件之正本驗
    畢,註記與正本相符字樣、機關名稱及承辦人員署
    名之影本及申請書,陳報主管衛生局複審核准後,
    再依補助標準核實發給衛生所轉發申請人。
 (二)應備文件:
  1.轉診就醫者:檢附戶口名簿、就醫繳費收據及轉診後
   回復單正本。
  2.重大傷病、慢性疾病就醫者:檢附戶口名簿、就醫繳
   費收據正本。當年度初次申請時,應檢附診斷書正本
   ,重大傷病就醫者請衛生所核對健保卡並註記於診斷
   書,如為不同疾病就醫時,仍須檢附診斷書正本。
  3.緊急傷病就醫者:檢附戶口名簿、急診掛號之繳費收
   據正本。
 (三)上述申請案應於就醫當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門
    診者以就診當日計算;住院者以出院當日計算)。
七、會計作業:
 (一)本項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部分補助,每年度撥付主
    管衛生局採納入預算並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主管衛
    生局應檢附納入預算證明及收據,送本會辦理核撥
    手續,年度終了如有剩餘款須繳回本會。
 (二)主管衛生局應於每年三、六、九月二十日及十二月
    十日前,彙整所轄衛生所之執行情形季報表及補助
    名冊送本會備查。
 (三)本會得依據各衛生所之執行情形調整次年度之預算
    分配。
八、督導及考核:
 (一)主管衛生局協助隨時抽查並彙整補助案件之執行情
    形。
 (二)本會會同主管衛生局採定期或不定期方式,督導及
    考核各衛生所之實際執行情形。
 (三)辦理本項業務執行績效良好之單位,由本會函請主
    管衛生局依相關規定予以獎勵。
九、注意事項:
 (一)本項補助經費如用罄,並確定本會無法再增撥時,
    主管衛生局應儘速函知所轄衛生所,公告暫停受理
    ,至次年度開始時始受理申請,當年度已受理者須
    將相關文件檢還申請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予補助者,應予
    追回。
  1.未依本要點規定提出相關文件或其他必要證明者。
  2.不具本要點規定之補助資格者。
  3.以虛偽之證明或其他不當行為取得補助者。
  4.已依其他法令取得就醫交通補助者。
  5.提出申請時已逾就醫當日起六個月。
 (三)申請人如有假冒或不實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由
    衛生所追回補助費,嗣後不得再申請補助。執行機
    關或承辦人如有違法情事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議處
    ,涉有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四)本項補助之申請人為本人,如本人因故無法提出申
    請時,得委託他人協助辦理。
 (五)本要點補助之地區,如政府已另提供性質類似之補
    助計畫者,民眾僅能擇其一申請補助之。

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