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原住民傑出專
門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符合獎勵項目,並於獎勵事實發生時
已具有原住民身分者為限。
三、獎勵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深造教育:於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大學校院、博士班就
讀者及獲得碩、博士學位者,分別給予獎勵,其獎勵
各以一次為。但公費生不得請領本獎勵金。
(二)學術專門著作:各學門領域經出版之著作,經審查評
定且未獲本會其他同質性之獎助者。但經委託研究所
完成之著作不得請領本獎勵金。
(三)專利:經登記取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明、新型及設
計專利權者,其中申請新型專利權獎勵者,應檢附新
型專利技術報告,並以取得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作為事
實發生之時間點。
(四)專業考試:
1.參加考試院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
不含檢覈筆試)。
2.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優級、高級或中高級測
驗合格證書,三級別獎勵各以一次為限。
(五)體育傑出人才:參加賽會競賽項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者:
1.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主辦之奧林匹克運動會正式競
賽項目:獲前六名。
2.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主辦之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正
式競賽項目:獲前六名。
3.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主辦之亞洲運動會正式競賽項
目:獲前六名。
4.國際世界運動會協會主辦之世界運動會正式競賽項
目:獲前六名。
5.國際大學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大學運動會正式競賽
項目:獲前六名。
6.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正式錦標(盃)賽:
獲前六名。
7.亞洲單項運動協會主辦之亞洲正式錦標(盃)賽:
獲前六名。
8.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及全國中等學校
運動會屬奧運、亞運正式競賽項目:獲前六名。
9.身心障礙帕拉林匹克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獲前六
名。
10.聽障達福林匹克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獲前五名。
11.亞洲帕拉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獲前三名。
12.下列國際性身心障礙者運動賽會(不包括第九目至
第十一目及第十三目之賽):
( 1)每四年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六十個以上賽
會:獲前三名。
( 2)每四年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三十個以上未
達六十個賽會:獲前三名。
( 3)每二年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三十個以上賽會
:獲前三名。
13.亞洲地區或亞洲及太平洋地區,每二年以上舉辦一
次,且會員數達三十個以上之各類身心障礙者運動
賽會:獲前三名。
14.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1)競賽項目有二個或三個直轄市、縣(市)參
賽:獲第一名。
( 2)競賽項目有四個或五個直轄市、縣(市)參
賽:獲前二名。
( 3)競賽項目有六個以上直轄市、縣(市)參賽
:獲前三名。
前項除第一款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一十一日本要點修正生效以後取得博士學位者及第四款第二目外,各款項目以申請當年度起算前三年度發生或取得之事實為限。
第一項第一款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一十一日本要點修正生效以後取得博士學位者及第四款第二目以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一十一日修正生效以後發生或取得之事實為限;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之中高級測驗合格者以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十七日修正生效以後發生或取得之事實為限。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申請人同時申請二件以上獎勵者,擇一予以獎勵。
四、獎勵方式如下:
(一)深造教育:
1.就讀國內大學校院碩士班(含碩士專班)者,獎勵
新臺幣一萬元;博士班者,獎勵新臺幣三萬元。
2.獲得碩士學位者,獎勵新臺幣三萬元;本要點中華
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一十一日修正生效前取得博士
學位者,獎勵新臺幣八萬元;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
十一年二月一十一日修正生效之後取得博士學位者,
獎勵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學術專門著作:獎勵標準如附件一。如係共同發表者,
獎勵金依申請者貢獻度比例發給。
(三)專利:經登記取得經濟部專利權者,獎勵新臺幣三萬
元。如係共同取得專利者,獎勵金依申請者貢獻度比
例發給。
(四)專業考試:
1.參加考試院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獎
勵新臺幣一萬元。
2.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合格證書:
( 1)優級:獎勵新臺幣三萬元。
( 2)高級:獎勵新臺幣二萬元。
( 3)中高級:獎勵新臺幣五千元。
(五)體育傑出人才:獎勵標準如附件二。
五、申請人應於每年二月一日起至三月十五日止,檢附下列
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如附表一,依申請類別擇一)。
(二)戶口名簿影印本或身分證正反兩面影印本。
(三)如係共同發表著作或取得專利者,應檢附同意書(
如附表二)。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不予獎勵,已獎勵者,得追
回獎勵金;當事人並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一)侵害他人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
(二)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
七、依本要點獲得獎勵者,由本會擇期公開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