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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原住民族文化館專業人力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原民發文字第10600056472號 令
法規體系: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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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培育及獎勵原住民族文化館專業人力,從事原住民族文化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以具原住民身分,且現於原住民族委員會輔導之原住民族文化館從事該館業務之專職人員,並在職進修各大學院校博物館、文化資產、文化事業等相關科系(所)、推 廣教育開設文化工作學分班者為限。但已領取其他政府機關相關補助者,不予獎勵。
三、本要點獎勵標準依各大專院校所訂學分費標準,獎勵進修;每人每學期最高獎勵十學分,每學分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最高獎勵金額一萬二千元,且同一科目不得重複申請獎勵。
四、依本要點申請者,應檢附申請表(如附件一)、領款收據(如附件二)、就讀學校學分收費 收據正本、修畢學分合格證明影本、開課簡章或課程表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學期結束後三個月內以掛號方式逕寄本中心辦理,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五、本要點經費來源,由本中心編列預算支應,並依行政程序簽核獎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