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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5:0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文化館從業人員進修學分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1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原民發文字第1120004130號 令
法規體系: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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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培育及獎勵原住民族文化館專業人力,從事原住民族文化工作,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以具原住民身分,且修業期間於本中心在職及原住民族文化館從業人員為限。
三、本要點獎勵之學分開設單位範圍,以進修各大學(專)院校博物館、文化資產、文化事業、文物修復等相關科系(所)、學分班或推廣教育開
    設前揭項目相關學分班為限。但已領取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部或其他政府機關相關補助者,不予獎勵。
四、本要點獎勵基準及類別如下:
     (一)學分費:依各大學(專)院校所訂學分費基準,每人每學期取得之學分最高獎勵十學分,申請獎勵之學分以前一學期取得之學分為限。
         每學分新臺幣(以下同)一千六百元,最高獎勵金額一萬六千元,且同一科目不得重複申請獎勵。
     (二)獎勵學分類別如下:
         1.博物館理論與管理研究領域: 博物館學、文化人類學、民族學、田野調查與書寫、研究方法、博物館組織與管理、博物館行政、行
           銷管理、博物館社會參與實踐等相關課程。
         2.展示詮釋與教育研究領域:博物館展示與設計、博物館教育、觀眾研究、導覽解說、教材教案製作、博物館與數位科技協作等相關
           課程。
         3.文物維護與典藏領域:博物館藏品管理與登錄、博物館文物保存與維護、數位典藏、文物修復專業、材料學、文物攝影等相關課
           程。
         4.博物館及文資法政研究領域:博物館與文化資產、地方學研究、博物館與物質文化研究、文物普查與概論、博物館與文化創意事
           業、文化政策與法制研究等相關課程。
五、申請者應於每學期結束後三個月內以掛號方式檢附下列文件逕寄本中心辦理,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一)申請表一份(附件一)。
    (二)領款收據一份(附件二)。
    (三)註有起迄日之在職證明書或離職證明書正本。
    (四)學分收費收據正本。
    (六)開課簡章或課程表相關證明文件。
    (七)未領取其他政府機關學分費補助切結書(附件三)。
    (八)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六、本要點經費來源,由本中心編列預算支應,並依行政程序簽核獎助。  

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