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求委員之遴聘公開
、公平、公正,特依本會組織法第四條之規定訂定本要
點。
二、本會委員區分如下:
(一)聘用委員:係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約聘進用
之委員。
(二)派兼委員:係指有關機關指派副首長以上之機關代
表。
(三)聘兼委員:係指就原住民族、學者、專家遴選聘兼
之委員。
前項除第一款之聘用委員為有給職外,餘均為無給職
。
三、聘用委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原住民身份。
(二)合於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所定專門知能條件。
(三)熱心族群服務或深諳原住民事務聲譽卓著者。
四、聘兼委員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前條第一項資格者。
(二)對原住民族教育、學術、語言、文字、音樂、文化
、藝術、體育、技藝等方面之研究有相當造詣或有
專門著作或有關創作或在文物保存上享有相當之評
價者。
(三)熱心原住民族公益,對原住民族教育、生活、衛生
醫療長期捐(贊)助或協助或對族群社會發展或建
設具有特殊貢獻者。
五、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不得為公務人員之各款
情事之一者,不得為聘用(兼)委員。
六、聘用(兼)委員遴聘之迴避,比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
十六條之規定。
七、聘用(兼)委員之遴聘,除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
誠外,必要時並應就其是否具備獨立作業、溝通協調、
研究發展等項能力暨專業領域及對族群貢獻程度作綜合
性考量。
八、本會委員之遴聘作業方式如下:
(一)原住民族代表部分:由本會就各族群遴提之。
(二)有關機關代表部分:由有關機關指派之。
(三)學者、專家:由本會遴提之。
前項委員,均由本會主任委員提報行政院院長派(聘
)兼。
九、委員遴聘作業,應於當屆委員任期屆滿前三個月開始辦
理人選遴薦。
委員出缺所餘任期在一年以上者,得視實際需要,由
主任委員補提人選提請行政院院長派(聘)兼之,其任
期至原任任期屆滿為止。
十、委員之遴提必要時得召開審查委員會審議,審查委員會
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適當人員組成之。
審查委員會就遴提人選審議結果,列冊陳請主任委員
圈定後,提請行政院派(聘)兼之。
十一、本要點自發佈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