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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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自治團體改制或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原屬原住民族地區,仍未改變其性質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6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院臺內字第0990034649號 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處
圖表附件:
行政院99年6月21日院臺內字第0990034649號函(五都改制後原住民族地區範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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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報臺北縣、臺中縣、臺中市、高雄縣、高雄市等地方
自治團體改制或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後,原屬原住民族地區之
臺北縣烏來鄉、臺中縣和平鄉、高雄縣那瑪夏鄉、桃源鄉及
茂林鄉等五鄉是否仍屬原住民族地區一案,按前開山地鄉雖
配合縣市改制直轄市後,並未改變其為「原住民族傳統居住
,具有原住民族歷史淵源及文化特色」之性質,仍屬「原住
民族地區」。
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