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天然災害原住
民住宅重建或重購,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土石流、震災及火災。
但火災以非故意引發之災害並經消防或有關專責機
關鑑定、鑑識或勘定者為限。
(二)申辦機關:指執行機關之上級地方政府。
(三)執行機關:指受災住宅所在地之鄉(鎮、市、區)
公所。
(四)受災戶:指具備下列資格之家戶:
1.依內政部重大災害災民安置及住宅重建原則公告
須遷移之危機戶。
2.曾受中央及地方機關核定之集體遷建戶。
3.其他因天然災害,致自有住宅毀損達不堪居住之
家戶。
(五) 自有住宅:指建築法所稱之建築物,以具有客廳、
臥室及連棟之廚房、衛浴等室內空間,且持有下列
文件之一者:
1.房屋所有權狀或建物登記謄本。
2.房屋稅收據或房屋稅籍證明。
3.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使用權之證明(如土地租賃
契約等),並檢附設籍於該土地建築物之戶籍謄
本(可檢具門牌編訂證明或水電費繳費單據,並
經村(里)長出具該房屋確為申請人所有且有居住
事實之證明者)佐證(適用於祭祀公業土地、公
有財產土地、原住民保留地、祖厝、土角厝等情
形)。
(六) 自有住宅毀損達不堪居住: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1.屋頂連同椽木塌毀面積超過三分之一,非經整
修不能居住。
2.鋼筋混凝土造之住宅屋頂之樓板、橫樑因災龜
裂毀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
3.住宅牆壁斷裂、傾斜或共同牆壁倒損,非經整
修不能居住。
4.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住宅受損嚴
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
(七) 全家人口:指申請人、配偶、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
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及同一戶籍內或共同生活
之直系親屬。但有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三項情形之
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
三、補助金額以受災戶全家人口每月每人平均收入與中央及
地方主管機關公布該地區最低生活費之一定倍數者比較
定之:
(一)四點五倍以下者,每戶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超過四點五倍者至六倍以下,每戶補助新臺幣三十
五萬元。
(三)超過六倍者,每戶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四、受災戶應於天然災害發生之日起五年內,齊備書件向執
行機關申請,另受災戶應經執行機關列冊有案。
前項期限之起算,於本要點訂定前,曾受中央及地方
機關核定之集體遷建戶,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五、受災戶應齊備之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表一)、建造執照及全家人口最近一
年財稅資料(國稅局、稅捐稽徵處)。受災住宅屬
共同所有者,全體共有人應聯名申請。
(二)受災住宅使用執照、舊有房舍證明、原有建築物水
費、電費收據、稅籍、戶籍證明等任一項證明文件
影本。
(三)受災照片及預建、預購住宅基地位置圖或現況照片。
(四)經執行機關確認並註記「與正本相符」字樣、機關
名稱及承辦人署名之戶口名簿(影本)。
(五)受災住宅之所有權證明。若無所有權證明時,應由
村(里)長開具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
(六)同一天然災害未向其他中央或地方機關申請住宅重
建補助切結書(如附表二)。
前項申請人所附之戶口名簿,得由執行機關透過戶役
政資訊系統取得。
申請人應為成年人或未成年已結婚有行為能力之原住
民,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房屋所有權人。
(二) 房屋所有權人具原住民身分之配偶。
(三) 房屋所有權人之全體繼承人。
六、受災戶應於申請期限內,齊備文件向執行機關申請。
執行機關應就申請文件初審,必要時辦理現勘,並將
審查結果及申請文件造冊轉陳申辦機關複審。
申辦機關應就轉陳文件複審後,以書面向申請人為核
駁之決定,另應將核定文件併受災戶補助清冊向本會申
領補助款。
七、申辦機關核轉本會後撥請申辦機關轉發,檢附領款收據
及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十五條第
一項第一款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送本會核撥補助款。
受災戶興建住宅完工後,申辦機關應將補助賸餘款繳
回,並提送補助名冊送本會備查。
八、受災戶不得以同一天然災害所受之損失,向本會申請其
他住宅補助,並應出具切結書(如附表二)。
九、補助款撥付比率及必備文件如下:
(一)住宅重建:
1.第一期款:取得建造執照並報開工後,撥付百分之八
十補助款,其必備文件:
(1)開工報告(應有建築師簽證)。
(2)領據(附表三)。
(3)建造執照影本或向當地建築主管機關陳報之核准函
影本。
(4)工程契約書影本(含設計規範圖說)。
2.第二期款:取得使用執照及所有權狀後,撥付百分之
二十補助款,其必備文件:
(1)領據(附表三)。
(2)申請人或配偶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
(3)住宅重建之各立面照片。
(二)住宅重購:
1.領據(附表三)。
2.購屋契約書影本。
3.申請人或配偶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
4.重購之住宅各立面照片。
依本要點規定領取補助款者,三年內不得轉賣、讓渡
、出租,如有違反情事,或經查明其資格不符,應追
繳補助款。
十、本會得派員實地了解執行情形及辦理績效考評,對於成
效優良者,得酌予適當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