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天然災害原住
民住宅重建,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天然災害係指風災、水災、土石流、震災及
火災。但火災以非故意引發之災害並經消防或有關專責
機關鑑定、鑑識或勘定者為限。
本要點所稱住宅係指建築法所稱建築物之具有起居室
、臥室、廚房及衛浴等室內空間及居住機能者。
本要點所稱申辦機關係指執行機關之上級地方政府。
本要點所稱執行機關係指受災住宅所在地之鄉(鎮、
市、區)公所。
本要點所稱受災戶係指具備下列資格之家戶:
(一)依內政部重大災害災民安置及住宅重建原則公告須
遷移之危機戶。
(二)本要點訂定前,曾受中央及地方機關核定之集體遷
建戶。
(三)其他因天然災害,致自有住宅毀損達不堪居住之家
戶。
三、補助金額以受災戶每月每人平均收入與內政部公布該地
區最低生活費之一定乘數比較定之:
(一)四點五倍以下者,每戶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六倍以下,超過四點五倍者,每戶補助新臺幣三十
五萬元。
(三)超過六倍者,每戶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前項補助金額不得超過住宅興建成本之百分之五十,
且興建總樓地板面積不得低於五十平方公尺。
四、受災戶應於天然災害發生之日起三年內,齊備書件向執
行機關申請。
前項期限之起算,於本要點訂定前,曾受中央及地方
機關核定之集體遷建戶,自本要點施行之日起算。
五、受災戶應齊備之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表一)及全戶所得稅證明。受災住宅
屬共同所有者,全體共有人應聯名申請。
(二)受災住宅使用執照、舊有房舍證明、原有建築物水
費、電費收據、稅籍、戶籍證明等任一項證明文件
影本。
(三)受災照片及預建住宅基地位置圖或現況照片。
(四)經執行機關確認並註記「與正本相符」字樣、機關
名稱及承辦人署名之戶口名簿(影本)。
(五)受災住宅之所有權證明。若無所有權證明時,應由
村(里)長開具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
(六)同一天然災害未向其他中央或地方機關申請住宅重
建補助切結書(如附表二)。
前項申請人所附之戶口名簿,得由執行機關透過戶役
政資訊系統取得。
六、受災戶應於申請期限內,齊備文件向執行機關申請。
執行機關應先行審查申請文件是否真實,並將審查結
果及申請文件造冊轉陳申辦機關核駁。
申辦機關應就執行機關轉陳之申請文件進行書面審查
後,以書面載明第八點附款,向申請人為核駁之決定。
另應將核予補助之受災戶,造冊向本會申辦補助款。
七、申辦機關應於本會核定補助款二個月內,檢附領款收據
及納入預算證明,送本會核撥補助款。
受災戶興建住宅完工後,申辦機關應將補助賸餘款繳
回,並提送補助名冊送本會備查。
八、受災戶不得以同一天然災害所受之損失,向其他中央或
地方機關申請住宅重建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