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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原住民族基本權利及自治事務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2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原民綜字第11200671251號 令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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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原住民族基本權利及自治事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經政府立案之團體。
三、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辦理原住民族基本權利之研討、宣導及推動等事項。
 (二)辦理原住民族自治事務之研討、宣導及活動等事項。
 (三)辦理原住民族法規或權益研討、宣導及活動等事項。
 (四)辦理部落組織建構及發展事項。
四、本要點補助之申請,應於每年十月底前,檢具下列文件及實施計畫,向本會提出。
  (一)申請團體基本資料及證明文件影本。
  (二)實施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
   1.推動自治或組織發展之經驗及現況說明。
   2.工作內容及進度。
   3.工作區域範圍。
   4.實施對象及人數。
   5.工作人員及職掌。
   6.經費概算表。
   7.預期效益。
   8.申請各機關補助金額及自籌款。
      實施計畫內容未完備或相關文件未備齊者,本會得定一定期限請申請單位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退回其申請。
五、申請案件之審查,由本會視計畫內容及完整性、族語使用比率、配合重點政策、受益人數、經費編列合理性及執行績效等基準進行書面審      查。
六、本要點之補助金額,每一案件以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每一團體在同一年度內之補助上限亦同。
     申請案件符合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補助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者,依其原住民族語言使用比率,每案補助金額之上限,得依前項最高補      助金額,再增加百分之五十,並不受前項補助金額之限制。

        實施計畫係配合本會重大政策或有具體正當理由者,得不受前二項補助金額之限制。
七、本會得定期或不定期抽查補助對象執行情形,若發見不符實施計畫時,本會得酌減其補助金額或廢止其申請許可。
八、受補助團體應於活動辦理完成後一個月內,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檢附支出原始憑證、領據、經費補助分攤表、經費支出明細表、依規定辦      理所得稅報繳相關扣款證明或切結書及提出計畫之具體執行成果報告(含會議紀錄、簽到簿、工作成果、相片、影像紀錄及其他過程實        錄)報請本會核銷,逾期未報請者,本會得廢止補助許可。
        實施計畫結算之總金額低於申請時實施計畫之總金額者,本會依比例核減補助金額。
九、受補助團體未依計畫所定期程辦理核銷者,經催告定一定期限改正而仍未改正者,本會得廢止補助許可。

十、本要點補助金額之審核標準如下:
  (一)講師費:依行政院講座鐘點費基準表規定核實支給。
  (二)專家、學者出席費: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核實支給。
  (三)工作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核實支給,每人最高補助支領五日,並需註明實際工作日期及工作內容。
  (四)交通費及住宿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核實支給。

  (五)誤餐費:每人每餐最高補助一百元,情形特殊者應敘明理由並撙節開支。
  (六)活動場地租金不予補助。但情形特殊並敘明理由者得酌予補助。
  (七)場地佈置及雜支不予補助。但有必要並敘明理由者酌予補助。
  (八)參加人數三十人以下活動之音響租金不予補助。但有必要並敘明理由者得酌予補助。
十一、受補助團體執行第四點之實施計畫而涉及智慧財產權者,本會及所屬機關有權永久無償利用該著作財產權;如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            益時,應由受補助團體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十二、受補助團體如有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本會得廢止補助,受補助團體應繳回其受補助金額,本會並得列為次年度不予補助對象。
十三、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循預算程序編列。
十四、本要點未規定者,準用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民間團體及私立學校經費會計事務處理注意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