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輔導原住民
建購、修繕住宅,解決現階段原住民住宅問題,特訂定
本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申請建購、修繕住宅對象及承貸機構如下:
(一)建購住宅:
1.年滿二十歲,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
2.須為原住民本人及配偶首次建購並經財稅資料查詢均
未曾有任何房屋座落資料且從未獲政府輔助貸款者。
經查如另有房屋座落紀錄,該座落符合下列標準,得
視為無自用住宅,准予申請本貸款:
(1)房屋課稅現值:依持分面積比例計算在新台幣十萬
元以下者。
(2)自有住宅如遭火災或天然災害受損而無法居住者。
(二)修繕住宅:凡具有原住民身分,其自用住宅屋齡超
出七年,因老舊或衛生設備欠缺,亟待修繕者;住
宅遭受火災或天然災害受損者,不受前項屋齡七年
以上之限制。
(三)承貸機構:經本會委託並公告之銀行、信用合作社
、農會及儲蓄互助社等。
三、辦理期限、手續及應檢附資料:
(一)申請日期:每年度自本會公告開始受理起,至貸款
總額度額滿截止。
(二)申請地點:建購、修繕住宅所在地之鄉(鎮、市、
區)公所。
(三)申請應檢附證件:
1.建購住宅:
(1)購置住宅者:
申請書一份。
切結書一份。
六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或受理單位出具之原住民身
分證明文件。
建物及土地登記簿謄本。
房屋買賣契約書影本。
(2)自備土地興建者:
申請書一份。
切結書一份。
六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或受理單位出具之原住民身
分證明文件。
建築執照影本一份。
土地登記簿謄本一份。
申請人名下另有房屋座落紀錄,該座落符合本要
點第二點第(一)款之規定,應另加檢附房屋稅
籍證明書或住宅受損證明。
2.修繕住宅者。
申請書一份。
切結書一份。
六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或受理單位出具之原住民身分
證明文件。
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
(四)審查作業:鄉(鎮、市、區)公所受理之申請案件
,應於文件齊全後七日內審查完竣,申請表件函送
承貸機構並造冊送當地直轄市原住民事務委員會或
縣(市)政府及本會備查;承貸機構接到鄉(鎮、
市、區)公所所送貸款申請案件,經財稅查詢作業
符合本要點之有關規定,應即通知申請人檢具相關
文件前往辦理貸款手續。
四、貸款內容:
(一)貸款總額度:依當年度公告辦理戶數及每戶優惠貸
款額度訂定之。
(二)貸款額度:
1.建購住宅:由承貸機構查估核定之。其中優惠貸款金
額部分比照國民住宅貸款優惠金額機動調整。
2.修繕住宅:每戶最高核貸金額新臺幣八十萬元整,實
際貸款金額由承貸機構查估核定之。
(三)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
金機動利率加計年息二.○七五%機動調整,其中
原住民申貸戶負擔部分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年息○.五七五%機動
調整,貸款利率與原住民負擔利率部分之差額由本
會負擔經費,按年度計畫編列預算辦理。
(四)貸款年限:
1.建購住宅:最長三十年。
2.修繕住宅:最長十五年。
(五)還款方式:
1.建購住宅:
(1)由承貸機構依該機構規定與貸款戶議定。但付息
不還本之寬限期最長為五年。
(2)已辦有第一次建購住宅貸款者,原係在承辦本項
貸款之承貸機構辦理貸款者,由原承貸機構辦理
轉帳手續。
(3)已辦有第一次建購住宅貸款者,如非在承辦本貸
款之承貸機構辦有貸款,由申貸戶指定之承貸機
構辦理放款手續,並得依個案辦理代償事宜。
2.修繕住宅:自領取貸款之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六)承貸機構承作超過本貸款最高優惠貸款金額之超額
貸款部分,其貸款利率得配合該承貸機構首次購屋
優惠利率貸放,其調查、估價、貸款額度、年限、
利率及還款方式,悉依承貸金融機構有關規定辦理
。
(七)自備土地興建者,其貸款可分二期撥付,第一期依
興建進度於住宅完成結構體且土地辦妥第一次設定
登記時撥付百分之五十,第二期申請人應於住宅完
工後三個月內辦妥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建物追
加辦妥第一順位抵押權登記後,撥付百分之五十。
五、承貸機構核定貸款撥款後,將核撥貸款名冊列表通知本
會及直轄市原住民事務委員會或各縣(市)政府,該承
貸機構之總行並應於次月十五日前,將當月所屬各分行
辦理本貸款之補貼利息計算表及彙整表連同領款收據,
函送本會申撥政府補貼利息。
六、本會對承貸機構總行申撥補貼利息案件,經審核無誤後
,將補貼利息逕撥承貸機構總行收取。
七、承貸機構依本要點有關規定及因徵信、授信規定等因素
駁回申請人之申請時,應書明理由通知申請人,並副知
當地直轄市原住民事務委員會或縣(市)政府、原受理
單位及本會。
八、建購、修繕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購住宅基地,須備可供建築住宅之基地,房屋主
要登記用途為「住宅」、「農舍」、或含「住」字
樣,並以自住者為限,如登記為店舖、工廠、辦公
室、倉庫或其他用途者不予貸款。
(二)住宅構造必需為加強磚造以上(含加強磚造)。
(三)申貸戶得以夫妻任何一方名義建購住宅,惟需以具
有原住民身分者始得辦理貸款。
(四)申請標的建購自用住宅所有權取得登記原因應為「
買賣」、或「第一次保存登記」。
(五)自備土地興建住宅,土地如非自有,應加送註明同
意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且將來移轉時得繼續使用
之同意書。
(六)建購之住宅坐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貸款
:
1.禁建或洩洪地區。
2.公共設施規劃預定地。
3.預定徵收保留地。
4.限制建築地區。
5.依都市計劃法規定,劃定地區範圍禁止建築或尚未公
佈細部計畫地區。
6.建地為公營事業機構或祭祀公業財團法人管有土地,
無法辦理產權分割、移轉及設定扺押權,或有其他情
形不宜作為擔保品。
九、原住民依法取得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所有權狀者,依原住
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可向行庫申辦
抵押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