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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族職業訓練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1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原民社字第10900423092號 令
法規體系: 社會福利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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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原住民增進就業所需之工作
    技能與知識,有效運用社會資源,結合就業市場需求,促進原住民就
    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本會及所屬機關(構)。
    (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三)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
    (四)依法設立公私立大專院校或高中職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五)民間團體:
          1.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
          2.預定僱用原住民之用人單位。
          3.經核准立案之職業訓練機構。
          4.依法登記之法人團體,其設立章程宗旨與人才培育有關者。



 
三、本要點之補助範圍如下:
    (一)訓用合一計畫:依地方產業及就業市場需求,針對失業者辦理
          獲得就業機會所需之工作技能與知識之訓練課程,並具輔導就
          業及推介就業機制之訓練計畫。
    (二)在職訓練計畫:依就業市場需求,針對在職者辦理工作技能再
          精進或培養第二專長之訓練計畫。
    (三)考照訓練計畫:評估地方產業需求,辦理技術士專案技能檢定
          訓練,或依相關法規辦理各類證照或執照檢定之訓練計畫。
    (四)其他經本會同意政策性專案需求者。
    前項補助範圍,除依本要點外,並應依本會所訂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四、本要點之補助原則如下:
    (一)受訓學員應具原住民身分,每班開班人數應達十五人以上。
    (二)受補助對象辦理各項訓練與輔導考照,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為之
          。
    (三)所辦訓練應為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所稱之全日制訓練,但在職
          訓練計畫不在此限。
    (四)經審查核定之訓練計畫,除有特殊理由經本會核准外,未依預
          定期程開訓,撤銷其承辦資格,並繳回已核撥之經費。
    申請補助對象如具以下情形者,不予補助:
    (一)所送計畫或項下子計畫已接受其他政府機關經費補助者。
    (二)三年內曾接受政府相關單位補助,經核定執行績效欠佳、財務
          不健全或有不良事實紀錄者。
    (三)所送計畫屬基礎教育、語文、涉及醫療行為、違反善良風俗習
          慣、有爭議或與促進就業無關之學習活動。
    (四)訓用合一計畫之促進就業效益分析,其保證就業率未達百分之
          五十以上。
    (五)該年度計畫未能於年度終了時辦理完竣,不得辦理保留,未於
          當年度執行之計畫應繳回款項。
    申請補助對象有下列情事之一,本會除不予補助或追繳已撥付之補助
    費外,並得視其情節,自作出不予補助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
    起二年內,不予受理其申請本會相關職業訓練計畫:
    (一)以其他名義向學員收取費用者。
    (二)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
          事申領補助費者。
    (三)以同一計畫重複向本會及其他機關申請經費補助,未向本會說
          明者。
    (四)妨礙、拒絕接受本會不定期訓練訪查輔導或訓練績效評估,經
          本會函告期限辦理仍不配合者。
    (五)其他違反法令或辦理不善之情形,經本會限期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



 
五、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補助項目類別包含學雜費相關項目、材料費相關項目、講師鐘
          點費相關項目、交通費相關項目及其他必要項目。
    (二)各類別之補助項目依本會所訂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六、本會得成立審查小組,召開審查會議,並依下列原則審查:
    (一)辦理職業訓練單位之資格、實績及相關活動之執行能力、專案
          處理能力之品質績效衡量指標。
    (二)職業訓練或相關活動計畫有助於提升國民之職業知識、技能與
          態度。



 
七、本要點補助額度、經費結報及其他未盡事宜,依本會所訂計畫相關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