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原住民
醫療衛生保健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具原住民身分,因患有結核病而於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全國結核病患資料庫登記列管之個案經治癒者得依本要
點規定申請完治獎金。
三、本要點之完治獎金為每人新臺幣五千元。
四、申請及作業程序:原住民結核病患自完治登記日起六個
月內檢附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影本,向各地
衛生所提出申請,逾期者不予受理;各地衛生所每月彙
整請領清單並檢附個案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及完
治證明,送本會審核,經與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結核病管
理資訊系統勾稽符合完治條件者,核撥各地衛生所轉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