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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結核病患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3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原民社字第10300201852號 令
法規體系: 社會福利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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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原住民醫療衛
  生保健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具原住民身分,因患有結核病而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
  制署全國結核病患資料庫登記列管之個案經治癒者得依
  本要點規定申請完治獎金。
三、本要點之完治獎金為每人新臺幣五千元。
四、申請及作業程序:原住民結核病患自完治登記日起六個
  月內檢附戶口名簿,向各地衛生所提出申請,逾期者不
  予受理;衛生所初審後將正本歸還,影本註記與正本相
  符字樣、機關名稱及承辦人員署名;各地衛生所每月彙
  整請領清單並檢附個案之戶口名簿影本及完治證明,送
  本會審核,經與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結核病管理資訊
  系統勾稽符合完治條件者,核撥各地衛生所轉發。
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