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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原住民族基本權利及自治事務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7 月 16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原住民
  族基本權利及自治事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經政府立案之團體。
三、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辦理原住民族基本權利之研討、宣導及推動等事項
    。
 (二)辦理原住民族自治事務之研討、宣導及活動等事項
    。
 (三)辦理原住民族法規或權益研討、宣導及活動等事項
    。
 (四)辦理部落組織建構及發展事項。
四、本要點補助之申請,應於每年十月底前,檢具下列文件
  及實施計畫,向本會提出,並副知活動舉辦當地直轄市
  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
 (一)申請團體基本資料及證明文件影本。
 (二)實施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
  1.推動自治或組織發展之經驗及現況說明。
  2.工作內容及進度。
  3.工作區域範圍。
  4.實施對象及人數。
  5.工作人員及職掌。
  6.經費概算表。
  7.預期效益。
  8.申請各機關補助金額及自籌款。
   實施計畫內容未完備或相關文件未備齊者,本會得定
  一定期限請申請單位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退回其申請
  。
五、第四點實施計畫之審查,由本會視需要成立專案小組辦
  理或就個案進行書面審查。
六、本要點之補助金額,由本會專案小組或就個案參酌實施
  計畫內容辦理初核後,提請主任委員核定,每一案件以
  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每一團體在同一年度內之
  補助上限亦同。
   實施計畫係配合本會重大政策或有具體正當理由者,
  得不受前項補助金額之限制。
七、補助金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於活動辦理完成後一個
  月內,由受補助團體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檢附支出原始
  憑證、領據、經費支出明細表及成果報告向本會請領。
   補助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得由受補助團體提
  出申請分二期撥款:
 (一)第一期款為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於本會核定同意
    分二期撥款後二週內,由受補助團體掣據請領。
 (二)第二期款為補助金額百分之七十,由受補助團體於
    活動辦理完成後一個月內,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檢
    附支出原始憑證、領據、經費支出明細表及成果報
    告向本會請領。
八、受補助團體未依計畫所定期程辦理或逾期未辦理核銷者
  ,經催告定一定期限改正而仍未改正者,本會得撤銷補
  助。
   第一期款補助金額未執行完竣部分或經撤銷補助者,
  應繳還本會。
九、本要點補助金額之審核標準如下:
 (一)講師費:外聘講師每人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
    六百元,內聘講師每人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八百
    元。
 (二)專家、學者出席費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元
    。
 (三)工作費:每人每日補助新臺幣八百元至一千元,每
    人最高補助支領五日,並需註明實際工作日期及工
    作內容。
 (四)國內交通費:遠程者核實支給。
 (五)住宿費:外縣(市)者每人每日補助新臺幣一千四
    百元,並應核實報支。
 (六)誤餐費:每人每餐最高補助八十元,情形特殊者應
    敘明理由並撙節開支。
 (七)活動場地租金不予補助。但情形特殊並敘明理由者
    得酌予補助。
 (八)場地佈置及雜支不予補助,但有必要並敘明理由者
    得酌予補助。
 (九)參加人數三十人以下活動之音響租金不予補助,但
    有必要並敘明理由者得酌予補助。
十、受補助團體應於核銷時提出計畫之具體執行成果報告(
  含會議紀錄、簽到簿、工作成果、相片、影像紀錄及其
  他過程實錄);推動工作經核有具體績效者,得於下一
  年度再提出申請時優先補助。
十一、受補助團體應依計畫所定內容及期程辦理相關活動事
  宜,期程如有變更,應即時函知本會並副知活動舉辦當
  地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
   受補助團體所在之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鄉(
  鎮、市)公所應督導受補助團體執行計畫或進行考核。
十二、受補助團體執行第四點之實施計畫而涉及智慧財產權
  者,本會及所屬機關有權永久無償利用該著作財產權;
  如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受補助團體負責處理
  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十三、受補助團體如有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本會得撤銷補助
  及追回所領補助金額,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捐)助
  一年至五年。
十四、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循預算程序編列。
十五、附則:
 (一)補助金額在計畫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下者,為部分補
    助,得依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
    相關規定,免附原始憑證,並應由受補助團體自行
    妥慎保存十年。
 (二)補助金額所得稅之繳納,由受補助團體依規定負責
    辦理報繳事宜,並於支出原始憑證送本會時,一併
    檢送相關扣繳證明文件或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