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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教育部辦理原住民族部落社區大學評鑑要點
民國 98 年 12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與教育部為
  評鑑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原住民族部落社區大學
  (以下簡稱部落社區大學)業務,以提升其校務運作績
  效,並作為補助及獎勵之基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評鑑對象及評鑑範圍:
 (一)評鑑對象:接受原民會與教育部經費補助辦理部落
    社區大學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二)評鑑範圍:評鑑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當年度辦理
    部落社區大學之業務。
三、評鑑方式:
 (一)自評: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參照本要點之評鑑
    項目,於每年中央政府評鑑前完成自我評鑑。
 (二)複評:由原民會與教育部組成評鑑小組,於每年度
    結束前完成書面及實地評鑑。
四、評鑑項目:
 (一)理念目標與特色(占百分之十五)。
 (二)計畫執行與輔導(占百分之二十)。
 (三)課程與教學實施(占百分之二十)。
 (四)學生學習輔導與成效(占百分之二十)。
 (五)經費編列與核銷(占百分十)。
 (六)部落服務與發展(占百分之十五)。
五、評鑑等第及分數: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五分至八十九分。
 (三)乙等:七十五分至八十四分。
 (四)丙等:成績未達七十五分者。
六、獎懲標準(經中央政府評鑑之獎懲):
 (一)優等:頒給獎勵金新臺幣五十萬元及優等獎牌乙面
    ,其有關業務承辦人員,由原民會函請建議記功乙
    次。
 (二)甲等:頒給獎勵金新臺幣三十萬元及甲等獎牌乙面
    ,其有關業務承辦人員,由原民會函請建議嘉獎二
    次。
 (三)乙等:不予獎懲。
 (四)丙等:由原民會函請該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限期檢討改善。
   經評鑑連續二年列丙等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不得列
  為下年度補助之對象。
七、本要點獎勵金限用於辦理教學研討及教師、志工及校務
  行政人員暨直轄市、縣(市)政府有關業務承辦人員國
  內外相關業務之觀摩研習,並限於年度結算前辦理核銷
  ,如有未依規定支用者應予追繳。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原民會與教育部編列預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