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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教育部辦理原住民族部落大學評鑑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3 月 1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原民教字第10600682091號;臺教社(一)字第1060168263A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文化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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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與教育部為評鑑直轄
    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原住民族部落大學(以下簡稱部
    落大學)業務,以提升其校務運作績效,並作為補助及
    獎勵之基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評鑑對象及評鑑範圍:
  (一)評鑑對象:接受原民會與教育部經費補助辦理部落
        大學之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
  (二)評鑑範圍:評鑑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當年度辦理部
        落大學之業務。
三、評鑑方式:
 (一)自評: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參照本要點之評鑑
    項目,於每年中央政府評鑑前完成自我評鑑。
 (二)複評:由原民會與教育部組成評鑑小組,於每年度
    結束前完成書面及實地評鑑。
四、評鑑項目:
 (一)理念目標與特色(占百分之十五)。
 (二)計畫執行與輔導(占百分之二十)。
 (三)課程與教學實施(占百分之二十)。
 (四)學生學習輔導與成效(占百分之二十)。
 (五)經費編列與核銷(占百分十)。
 (六)部落服務與發展(占百分之十五)。
五、評鑑等第及分數: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五分至八十九分。
 (三)乙等:七十五分至八十四分。
 (四)丙等:成績未達七十五分者。
六、獎懲標準(經中央政府評鑑之獎懲):
 (一)優等:頒給獎勵金新臺幣五十萬元及優等獎牌乙面
    ,其有關業務承辦人員,由原民會函請建議記功乙
    次。
 (二)甲等:頒給獎勵金新臺幣三十萬元及甲等獎牌乙面
    ,其有關業務承辦人員,由原民會函請建議嘉獎二
    次。
 (三)乙等:不予獎懲。
 (四)丙等:由原民會函請該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限期檢討改善。
   經評鑑連續二年列丙等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不得列
  為下年度補助之對象。
七、本要點獎勵金限用於辦理教學研討及教師、志工及校務
  行政人員暨直轄市、縣(市)政府有關業務承辦人員國
  內外相關業務之觀摩研習,並限於年度結算前辦理核銷
  ,如有未依規定支用者應予追繳。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原民會與教育部編列預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