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補助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提供具原住民族語言、
歷史及文化學習機會,並能發揮社區或部落互助照顧精
神之教保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地方政府。
三、合法立案之人民團體已完成社區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
務中心(以下稱教保中心)設立許可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得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一) 已訂定學費收費機制,並辦理收費。
(二) 招收幼生人數達八人以上,但經專案認定者不
在此限。
(三) 原住民幼生數占全體幼生數百分之七十以上。
(四) 原住民族文化及在地族語課程占整體課程百分
之五十以上。
四、教保服務人員每年應參加本會或地方教育主管機關所
辦教保專業知能研習至少十八小時,當年未完成者次年
薪級不得提高。
任職於教保中心之服務人員,應於三年內取得中高級
族語認證,未取得者薪級不得逐年提高。
取得高級族語認證者,每月給予專業加給新臺幣二千
元。
五、本要點補助項目:
(一) 人事費:
1、教保服務人員及廚工薪資(含勞健保自付額)
、年終獎金、雇主繳付之勞保費、健保費及勞工
退休金提撥數額。(如附表一、附表二)
2、教保服務人員年終獎金補助額度以各教保服務
人員薪資基準一個半月計算。
3、補助員額依照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
務實施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二) 餐點費:每名幼兒每月最高補助八百元。
(三) 教學環境設施設備費(含修繕費用):
1、每教保中心每年最高補助十萬元。但申請取得
F3 類組使用執照者,不在此限。
2、各教保中心如有新增、修繕高額設施設備之需
求,得專案補助,併營運計畫書敘明執行年度,
最高補助三十萬元,審查通過後,其餘二年不另
核給教學環境設施設備費用。
3、補助項目:
(1) 安全設施設備:建築物結構安全鑑定、取
得 F3 類組使用執照、非 F3 類組使用執照變
更為 F3 類、消防安全設備、防火設備及防護
設施。
(2) 環境衛生設施設備:廁所、廚房及寢室設
施設備。
(3) 環境設施設備改善:防漏、照明設備及木
質地板。
(4) 遊戲設施設備:設置幼童專用遊戲設施及
遊戲設施設備修繕。
(5) 教學設備:教具、圖書及基本資訊設備。
(6) 其他:教保中心所需之其他設施設備。
(四) 業務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天然氣)、電
話費、網路費、活動費(辦理親職講座或其他幼兒
教學活動)、文宣費及雜支。(如附表三)
(五) 租金:辦理教保中心場地租金最高補助二十萬
元(含由政府機關無償提供場地衍生之稅金)。
六、補助教保中心取得設立許可前之籌備期間最長三個月
之人事費、業務費及租金為限;人事費最高補助新臺幣
三十萬元,業務費最高補助六萬元,租金(含由政府機
關無償提供場地衍生之稅金),最高五萬元,覈實支付
。
七、本補助經費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及相關規定辦理,並依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
助比率,地方政府應相對編列分擔款,其補助比率如下:
(一) 財力分級第一級:最高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七十。
(二) 財力分級第二級:最高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八十。
(三) 財力分級第三至五級:最高補助經費之百分之
九十。
八、教保中心補助計畫一次提報三年計畫,採分年撥付,
作業流程如下:
(一) 教保服務中心應於申請第一年之九月三十日前
檢附下列文件提報地方政府:
1、設立許可證書影本。
2、人民團體登記證書與章程影本。
3、年度營運計畫(如附件一)及經費收支概算
。
4、年度預計招收幼兒名冊(如附表四)及教保
服務人員名冊(如附表五)。
5、新設立之教保服務中心申請時間不受此點限
制。
(二) 地方政府應於第一年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初審,
審酌教保中心規模及核定招收幼兒人數,評估申請
項目之必要性及合理性後,敘明初審意見後,將通
過初審之計畫及初審意見於當年度十月三十日前送
本會審核。
(三) 本會依地方政府所提計畫核定經費。
地方政府應依核定補助金額於次年一月五日前檢
具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經費結報明細表及執行成果
報告(如附件二)各二份函報本會請撥經費。
教保中心於三年計畫核定後,每年十一月十五日
前應檢附下列文件提報地方政府備查:
(一) 設立許可證書影本。
(二) 人民團體登記證書與章程影本。
(三) 經費結報明細表。
(四) 年度預計招收幼兒名冊(如附表四)及教保服
務人員名冊(如附表五)。
九、地方政府於補助經費核撥後,應即轉知教保中心,辦
理撥款作業,並依核定計畫及經費,監督教保中心確實
執行,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
補助經費如有孳息、其他衍生收入及賸餘或未依計畫
如期辦理者,應如數或按原補助比率繳回。
十、為瞭解地方政府辦理情形,本會得不定期辦理實地訪
視及查核,訪視及查核結果列入次年度補助參據。
地方政府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月三十日提供本會
教保服務中心考核表,列入次年度 補助參據。(如附
表六)
經訪視及查核未依計畫如期辦理者,應依前點第二項
規定辦理,並於次年度停止補助。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並由教育部
國民教育及學前教育署分攤二分之一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