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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社區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中心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原民教字第11300040931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文化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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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補助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提供具原住民族語言
    、歷史及文化學習機會,並能發揮社區或部落互助照
    顧精神之教保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地方政府。
 三、合法立案之人民團體已完成社區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
    務中心(以下稱教保中心)設立許可且符合下列條件
      者,得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一) 已訂定學費收費機制,並辦理收費。
   (二) 招收幼生人數達八人以上,但經專案認定者不
      在此限。
   (三) 原住民幼生數占全體幼生數比率,依教育部國
           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社區互助式或部落互
           助式教保服務中心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二款第二
           目規定辦理。

   (四) 原住民族文化及在地族語課程占整體課程百分
      之五十以上。

 四、任職於教保中心之服務人員,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
      測驗中高級合格證書,每月核發專業加給(以下同)新
      臺幣二千元;取得高級合格證書,每月核發專業加給
      新臺幣二千五百元;取得優級合格證書,每月核發專
      業加給新臺幣三千元

 五、教保中心人事費用補助標準如下:
   (一)教保服務人員及廚工薪資(含勞健保自付額)、
          年終獎金、雇主繳付之勞保費、健保費及勞工退
     休金提撥數額。(如附表一、附表二)
   (二)教保服務人員及廚工年終獎金補助額度以各教保
          服務人員薪資基準一個半月計算。
   (三)補助員額依照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
     務實施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六、本要點係補助教保中心取得設立許可前之籌備期間最
      長三個月之人事費、業務費及租金為限 (申請時檢
      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同意補助空間修繕費用之
      函文證明)
;人事費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業務
      費最高補助六萬元,租金(含由政府機關無償提供場
      地衍生之稅金),最高五萬元,覈實支付。
 七、本補助經費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及相關規定辦理,並依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
      補助比率,地方政府應相對編列分擔款,其補助比率
      如下:

   (一) 財力分級第一級:最高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七十。
   (二) 財力分級第二級:最高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八十。
   (三) 財力分級第三至五級:最高補助經費之百分之
       九十。

  八、地方政府於補助經費核撥後,應即轉知教保中心,辦
    理撥款作業,並依核定計畫及經費,監督教保中心確
      實行,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
   補助經費如有孳息、其他衍生收入及賸餘或未依計畫
   如期辦理者,應如數或按原補助比率繳回。
 九、為瞭籌備期間計畫之之地方政府辦理情形,本會得不
      定期辦理實地訪視。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並由教育部
   國民教育及學前教育署分攤二分之一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