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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6.07 22:0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原住民生活輔導員工作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18 日
法規內容: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補助各直轄市政府及
  各縣(市)政府僱用原住活輔導員(以下簡稱生活輔導
  員),辦理原住民社會福利服務工作。
二、生活輔導員之僱用資格,以具有原住民身分國內、外大
  專院校以上畢業者為限,並需具左列條件之一:
 (一)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者。
 (二)非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取得十二學分以上社會
    工作學分者。
 (三)非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具二年以上之社會服務
    或教育之實務工作經驗者。
三、生活輔導員之工作項目:生活輔導員應運用個案、團體
  及社區發展等專業社會工作方法辦理下列事項。
 (一)建立負責區域之原住民福利服務人口統計資料。
 (二)辦理原住民急難救助案件之調查、訪視及救助經費
    核撥事宜。
 (三)辦理法律訴訟救助及法治教育宣導。
 (四)辦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犯罪案件之防治、通報與轉
    介。
 (五)結合原住民就業及福利資源,予以整合或轉介。
 (六)辦理原住民權益之宣導。
 (七)其他本會交辦事項。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調派生活輔導員支援社會福利之規
  劃與業務之推動。
四、生活輔導員應秉持社會工作專業及敬業之工作態度為民
  服務。
五、本會及各直轄市政府及各縣(市)政府應加強辦理生活
  輔導員之在職訓練,提昇其為民服務技巧,及增進社會
  工作專業知能。
六、本會每年辦理二次生活輔導員工作研討會,以交換工作
  經驗及檢討工作得失,促進工作績效。
七、生活輔導員之督導考核:
 (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1.各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應每兩個月辦理生活輔
   導員平時考核,並於每年三、五、七、九、十一月五
   日前將前兩個月之平時考核送本會核備。
  2.各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辦理生活輔導員年終考
   核,並於每年十二月五日前將年終考核表送本會核備
   。
 (二)本會督導考核:本會組成督導考核小組,於年度中
    實施督導及年終考核。
   生活輔導員之考核績效,作為本會次年度續(解)僱
  及補助經費參考依據,平時及年終考核表由本會定之。
八、生活輔導員之聘(續、解)僱:
 (一)各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十月底前將
    次年之僱用計畫(含僱用人數、配置區域、經費概
    算、工作計畫及預期效益)送本會核定。
 (二)各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十二月五日
    前將次年僱用名冊及契約書送本會核定。
 (三)各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對於其不續僱或契約
    中解僱者,應先敘明理由送本會核定。
 (四)本會於十二月十五日前將各直轄市政府及縣(市)
    政府所送僱用計畫及生活輔導員平時、年終考核表
    提報本會督導考核小組審查核定後辦理。
九、生活輔導員之獎懲:生活輔導員執行業務優良及績效特
  殊者,或怠忽職守、行為不軌者,經各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政府專案查報本會核定後,予以獎勵或懲處,必
  要時得予以解僱。
十、生活輔導員之申訴:生活輔導員對於聘僱及考核處理有
  異議時,得向本會申訴,由本會督導考核小組調查、審
  議後,簽報主任委員核定,並通知生活輔導員及其所屬
  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十一、生活輔導員之待遇、差假及其他福利,由聘僱機關依
  照約僱人員之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