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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聘僱用原住民社工員師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原民社字第 10800382522號令
法規體系: 社會福利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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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補助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聘僱用原住民社工員(師)(以下簡稱社工員(
  師)),辦理原住民族社會福利服務工作。
二、社工員(師)應為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具有原
  住民身分、族語能力證明書及國內、外大學(專)院校
  以上畢業學歷,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 僱用人員:
     1、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者。
     2、非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取得十二學分以
       上社會工作學分者。
     3、非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具二年以上之社
       會福利或行政之實務工作經驗者。

    (二) 聘用人員:
     1、國內、外大學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具二
       年以上之社會福利或行政之實務工作經驗者
       。非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取得二十學分
       以上社會工作學分,具五年以上之社會福利
       或行政之實務工作經驗者。
     2、非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具八年以上之社
       會福利或行政之實務工作經驗者。
     3、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情事之一
       者,不得聘僱為社工員(師)。
    自一百零八年起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轄屬原住民
   社工員(師)出缺不補,並減列補助預算。

三、社工員(師)應運用個案、團體及社區發展等專業社會
  工作方法辦理社會工作。

    本會得視社會福利政策需求訂定年度實施計畫,規
   劃社工員(師)年度工作項目。

四、社工員(師)應秉持社會工作專業及敬業之工作態度,
  以及遵守社會工作倫理守則為民提供服務。
五、社工員(師)專業知能訓練相關事項如下:

    (一)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加強辦理社工員(
       師)之在職訓練及聯繫會報,提昇其為民服
       務技巧,及增進社會工作專業知能。
    (二) 本會每年得辦理社工員(師)工作研討會或
       聯繫會報,以交換工作業務經驗及檢討工作
       得失,促進工作績效。

六、社工員(師)之督導考核事項如下:
    (一)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1、平時考核:每年四月及九月辦理,於五月十
       五日及十月五日前將平時考核表函送本會備
       查。
     2、年終考核:每年年終辦理,於十二月五日前
       將年終考核表及社工員(師)全年度工作成
       果函送本會評核。
     3、應研訂內部控制制度,落實行政考核措施,
       提昇政府公信力及施政品質。

    (二) 本會:
     1、平時及年終考核表由本會定之。
     2、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實地抽查或電話抽測考
       核。
     3、社工員(師)之年終考核績效,作為本會次
       年度續(解)聘僱及補助經費參考依據。

    (三) 本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辦理專案考
       核:

     1、社工員(師)於執行業務有重大過失或其行
       為違反法令禁止規定情節重大或有契約應解
       聘(僱)情事,得隨時辦理。
     2、必要時,得針對特定事件、異常事項或其他
       事項未及納入年度考核之事項辦理。

七、年終考核成績及待遇規定如下:
    (一) 考核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
     1、甲等:八十分以上。
     2、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3、丙等:未滿七十分。

    (二) 考核獎懲:
     1、甲等:得續聘僱。聘僱人員依計畫核定之等
       級晉薪一級,已晉至最高薪點者不予晉級。
       但考核年度任職不滿一年者,則不予晉薪級
       。
     2、乙等:留原薪點續聘僱。
     3、丙等:不予續聘僱。

    (三) 社工員(師)薪資報酬:
     1、僱用人員晉續薪點最高得至二八○薪點。
     2、聘用人員晉續薪點最高得至三七六薪點。

八、聘僱機關社工員(師)之續(解)聘僱程序如下:
    (一) 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或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
       僱人員僱用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於不續聘僱或於契
       約聘僱期間解聘僱者,應敘明理由送本會備
        查。

九、社工員(師)執行業務優良及績效特殊者,或怠忽職守
  、行為不軌者,經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考績委員會審
  議後應送本會備查。
十、爭議處理及救濟途徑如下:社工員(師)與進用機關就
  聘僱用事項發生爭議,其救濟程序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
  (約僱人員循司法途徑提起救濟);對考核處理有異議
  時,得向本會申訴,由本會組成考核監督小組調查、審
  議後,簽報核定,並通知社工員(師)及其所屬直轄市
  或縣(市)政府。
十一、社工員(師)之待遇、差假及其他福利與未盡規範事
   項,由聘僱機關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
   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