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補助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聘僱用原住民社工員(師)(以下簡稱社工員(
師)),辦理原住民族社會福利服務工作。
二、社工員(師)應為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具有原
住民身分、族語能力證明書及國內、外大學(專)院校
以上畢業學歷,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 僱用人員:
1、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者。
2、非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取得十二學分以
上社會工作學分者。
3、非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具二年以上之社
會福利或行政之實務工作經驗者。
(二) 聘用人員:
1、國內、外大學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具二
年以上之社會福利或行政之實務工作經驗者
。非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取得二十學分
以上社會工作學分,具五年以上之社會福利
或行政之實務工作經驗者。
2、非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具八年以上之社
會福利或行政之實務工作經驗者。
3、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情事之一
者,不得聘僱為社工員(師)。
自一百零八年起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轄屬原住民
社工員(師)出缺不補,並減列補助預算。
三、社工員(師)應運用個案、團體及社區發展等專業社會
工作方法辦理社會工作。
本會得視社會福利政策需求訂定年度實施計畫,規
劃社工員(師)年度工作項目。
四、社工員(師)應秉持社會工作專業及敬業之工作態度,
以及遵守社會工作倫理守則為民提供服務。
五、社工員(師)專業知能訓練相關事項如下:
(一)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加強辦理社工員(
師)之在職訓練及聯繫會報,提昇其為民服
務技巧,及增進社會工作專業知能。
(二) 本會每年得辦理社工員(師)工作研討會或
聯繫會報,以交換工作業務經驗及檢討工作
得失,促進工作績效。
六、社工員(師)之督導考核事項如下:
(一)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1、平時考核:每年四月及九月辦理,於五月十
五日及十月五日前將平時考核表函送本會備
查。
2、年終考核:每年年終辦理,於十二月五日前
將年終考核表及社工員(師)全年度工作成
果函送本會評核。
3、應研訂內部控制制度,落實行政考核措施,
提昇政府公信力及施政品質。
(二) 本會:
1、平時及年終考核表由本會定之。
2、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實地抽查或電話抽測考
核。
3、社工員(師)之年終考核績效,作為本會次
年度續(解)聘僱及補助經費參考依據。
(三) 本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辦理專案考
核:
1、社工員(師)於執行業務有重大過失或其行
為違反法令禁止規定情節重大或有契約應解
聘(僱)情事,得隨時辦理。
2、必要時,得針對特定事件、異常事項或其他
事項未及納入年度考核之事項辦理。
七、年終考核成績及待遇規定如下:
(一) 考核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
1、甲等:八十分以上。
2、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3、丙等:未滿七十分。
(二) 考核獎懲:
1、甲等:得續聘僱。聘僱人員依計畫核定之等
級晉薪一級,已晉至最高薪點者不予晉級。
但考核年度任職不滿一年者,則不予晉薪級
。
2、乙等:留原薪點續聘僱。
3、丙等:不予續聘僱。
(三) 社工員(師)薪資報酬:
1、僱用人員晉續薪點最高得至二八○薪點。
2、聘用人員晉續薪點最高得至三七六薪點。
八、聘僱機關社工員(師)之續(解)聘僱程序如下:
(一) 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或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
僱人員僱用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於不續聘僱或於契
約聘僱期間解聘僱者,應敘明理由送本會備
查。
九、社工員(師)執行業務優良及績效特殊者,或怠忽職守
、行為不軌者,經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考績委員會審
議後應送本會備查。
十、爭議處理及救濟途徑如下:社工員(師)與進用機關就
聘僱用事項發生爭議,其救濟程序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
(約僱人員循司法途徑提起救濟);對考核處理有異議
時,得向本會申訴,由本會組成考核監督小組調查、審
議後,簽報核定,並通知社工員(師)及其所屬直轄市
或縣(市)政府。
十一、社工員(師)之待遇、差假及其他福利與未盡規範事
項,由聘僱機關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
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