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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社工員師工作要點
民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補助各直轄市政府及
  各縣(市)政府聘僱用原住民社工員(師)(以下簡稱
  社工員(師)),辦理原住民社會福利服務工作。
二、社工員(師)應為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具有原
  住民身分、族語能力證明書及國內、外大學(專)院校以
  上畢業學歷,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 僱用人員:
    1、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者。
    2、非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取得十二學分以上
      社會工作學分者。
    3、非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具二年以上之社會
      福利或行政之實務工作經驗者。
  (二) 聘用人員:
    1、國內、外大學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具二年
      以上之社會福利或行政之實務工作經驗者。
    2、非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取得二十學分以上
      社會工作學分,具五年以上之社會福利或行政
      之實務工作經驗者。
    3、非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具八年以上之社會
      福利或行政之實務工作經驗者。
     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不得聘僱為社工員(師)。
     一百零六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已任用者,於本要點
    修正規定發布後二年內,未取得族語能力證明書,
    不予續聘(僱)。
三、社工員(師)應運用個案、團體及社區發展等專業社會
  工作方法辦理下列事項:
  (一) 建立負責區域之原住民福利服務人口統計資料。
  (二) 辦理原住民急難救助案件之調查、訪視及救助經
     費核撥事宜。
  (三) 辦理法律訴訟救助及法治教育宣導。
  (四) 辦理社會工作個案管理,包含家庭暴力及性侵害
     犯罪案件之防治、通報與轉介。
  (五) 結合原住民就業及福利資源,予以整合或轉介。
  (六) 辦理原住民權益之宣導。
  (七) 建立區域資源網絡與連結及推展志願服務工作。
  (八) 其他本會交辦事項。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調派社工員(師)支援社會福
    利之規劃與業務之推動。
四、社工員(師)應秉持社會工作專業及敬業之工作態度,
  以及遵守社會工作倫理守則為民提供服務。
五、社工員(師)專業知能訓練相關事項如下:
  (一) 各直轄市政府及各縣(市)政府應加強辦理社
      工員(師)之在職訓練及聯繫會報,提昇其為
      民服務技巧,及增進社會工作專業知能。
  (二) 本會每年得辦理社工員(師)工作研討會或聯
      繫會報,以交換工作業務經驗及檢討工作得失
      ,促進工作績效。
六、社工員(師)之督導考核事項如下:
  (一)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1、平時考核:每季應辦理社工員 (師) 平時考
           核。
    2、年度考核:每年應辦理社工員(師)年度考核
           ,分別每年七月十五日前及十二月二十五日前
           將年度考核表送本會備查。
    3、各直轄市政府及及縣(市)政府應研訂內部控
           制制度,落實行政考核措施,提昇政府公信力
           及施政品質。
  (二) 本會督導考核:
    1、平時考核:
     (1)本會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實地抽查或電話抽
             測考核。
     (2)社工員(師)之年度考核績效,作為本會次
             年度續(解)聘僱及補助經費參考依據,年
             度考核表由本會定之。
    2、專案考核:
     (1)社工員(師)於執行業務有重大過失或其行
             為違反法令禁止規定情節重大或有契約應解
             聘(僱)情事,得隨時辦理。
     (2)必要時,得針對特定事件、異常事項或其他
             未及納入年度考核之事項進行專案查核。
    3、考核成績及待遇:
     (1)考核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
      甲、甲等:八十分以上。
      乙、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丙、丙等:未滿七十分。
     (2)待遇(最高報酬薪點三百七十六)以年終評
             核結果分等:
      甲、甲等:得續聘僱。約聘人員依計畫核定之
                等級進薪一級,已晉至最高薪點者不予晉
                級。約僱人員依計畫核定之等級續僱。
      乙、乙等:留原薪點續聘僱。
      丙、丙等:不予續聘僱。
七、聘僱機關社工員(師)之續(解)僱程序如下:
  (一) 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或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
         員僱用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 依據本會原住民社工員(師)公開甄選作業規範
         ,辦理公開甄選事宜。
  (三) 每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將次年之聘僱用計畫(含
         聘僱用人數(名冊)、配置區域、經費概算、工
         作計畫及預期效益)及契約書送本會備查。
  (四) 對於不續聘僱或契約中解聘僱者,應先敘明理由
         送本會核定。
八、社工員(師)之獎懲如下: 社工員(師)執行業務優
    良及績效特殊者,或怠忽職守、行為不軌者,經各直轄
    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專案查報本會核定後,予以獎勵
    或懲處,必要時得予以解僱。
九、爭議處理及救濟途徑如下:社工員(師)與進用機關就
    聘僱用事項發生爭議,其救濟程序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
    (約僱人員循司法途徑提起救濟);對考核處理有異議
    時,得向本會申訴,由本會組成考核監督小組調查、審
    議後,簽報核定,並通知社工員(師)及其所屬直轄市
    政府或縣(市)政府。
十、社工員(師)之待遇、差假及其他福利與未盡規範事項
    ,由聘僱機關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
    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