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與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為
鼓勵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設置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
以下簡稱原資中心),辦理原住民學生生活及課業輔導
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設置之原資中心的任務為下列各款
事項:
(一)原住民新生接待及建立學生基本資料。
(二)原住民學生學習概況分析,並建立完整資料庫,統
計重要數據。
(三)原住民學生課業、生活及生涯輔導事項。
(四)加強有關原住民族文化陶冶事項。
(五)課外活動輔導事項。
(六)校際原住民學生聯繫事項。
(七)原住民畢業學生聯繫事項。
(八)推動原住民族教育相關課程及活動。
三、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原住民學生一百人以上者,設置原
資中心,得向原民會申請補助。
前項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首次設置原資中心補助資本
門費用,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且應編列配合款。
前項補助費用係供購置下列等項目:
(一)辦公家具及業務處理必要設備(影印機、電腦、傳
真機、電話)。
(二)圖書、資料設備。
(三)空調、小型會議及會客接待傢俱設備。
(四)民族文化特色裝潢。
(五)其他之行政設備。
四、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設置原資中心應配置專任或兼任輔
導人員一名,並優先聘任具原住民身分者。
五、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申請時,應於當年二月底前檢附載
明下列事項之計畫書向原民會提出申請:
(一)依據。
(二)學校基本資料。
(三)目的。
(四)參與單位。
(五)人力配置。
(六)設置地點及空間規劃示意圖。
(七)生活及學業輔導具體計畫。
(八)經費來源與使用規劃。
(九)預期效益。
(十)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經費。
前項申請計畫書之審查由原民會邀請專家學者五人,
依審查指標(輔導計畫之可行性、內容之完整性、執行
計畫能力、資源之符應性、經費之合理性、成果之效益
性)進行審查。
六、受補助之學校應檢附領據請款。
前項受補助之學校應於申請當年十一月底前,檢附經
費補助分攤表、費用結報明細表、支出原始憑證及成果
報告書三份,送原民會備查。
七、設置費由原民會編列預算支應。
八、原民會及教育部得視需要,至受補助學校實地訪視辦理
情形。
九、受補助之學校未依第四點或第六點第二項辦理者,本會
得撤銷其補助。
十、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得以教育部依「邁向頂尖大學計畫
」、「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獎勵大學校院設立
區域教學資源中心計畫」或「教育部補助技職校院及高
級中學辦理原住民教育實施要點」之補助經費,支應原
資中心辦理強化原住民學生輔導機制、民族教育相關課
程活動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