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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大專校院設置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補助要點
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與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為
  鼓勵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設置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
  以下簡稱原資中心),辦理原住民學生生活及課業輔導
  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設置之原資中心的任務為下列各款
  事項:
 (一)原住民新生接待及建立學生基本資料。
 (二)原住民學生學習概況分析,並建立完整資料庫,統
    計重要數據。
 (三)原住民學生課業、生活及生涯輔導事項。
 (四)加強有關原住民族文化陶冶事項。
 (五)課外活動輔導事項。
 (六)校際原住民學生聯繫事項。
 (七)原住民畢業學生聯繫事項。
 (八)推動原住民族教育相關課程及活動。
三、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原住民學生一百人以上者,設置原
  資中心,得向原民會申請補助。
   前項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首次設置原資中心補助資本
  門費用,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且應編列配合款。
   前項補助費用係供購置下列等項目:
 (一)辦公家具及業務處理必要設備(影印機、電腦、傳
    真機、電話)。
 (二)圖書、資料設備。
 (三)空調、小型會議及會客接待傢俱設備。
 (四)民族文化特色裝潢。
 (五)其他之行政設備。
四、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設置原資中心應配置專任或兼任輔
  導人員一名,並優先聘任具原住民身分者。
五、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申請時,應於當年二月底前檢附載
  明下列事項之計畫書向原民會提出申請:
 (一)依據。
 (二)學校基本資料。
 (三)目的。
 (四)參與單位。
 (五)人力配置。
 (六)設置地點及空間規劃示意圖。
 (七)生活及學業輔導具體計畫。
 (八)經費來源與使用規劃。
 (九)預期效益。
 (十)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經費。
   前項申請計畫書之審查由原民會邀請專家學者五人,
  依審查指標(輔導計畫之可行性、內容之完整性、執行
  計畫能力、資源之符應性、經費之合理性、成果之效益
  性)進行審查。
六、受補助之學校應檢附領據請款。
   前項受補助之學校應於申請當年十一月底前,檢附經
  費補助分攤表、費用結報明細表、支出原始憑證及成果
  報告書三份,送原民會備查。
七、設置費由原民會編列預算支應。
八、原民會及教育部得視需要,至受補助學校實地訪視辦理
  情形。
九、受補助之學校未依第四點或第六點第二項辦理者,本會
  得撤銷其補助。
十、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得以教育部依「邁向頂尖大學計畫
  」、「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獎勵大學校院設立
  區域教學資源中心計畫」或「教育部補助技職校院及高
  級中學辦理原住民教育實施要點」之補助經費,支應原
  資中心辦理強化原住民學生輔導機制、民族教育相關課
  程活動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