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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大專校院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原民教字第10500802462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文化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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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國內
    公私立大專校院設置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以下簡稱
    原資中心),辦理原住民學生輔導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
二、原資中心任務如下:
  (一)辦理原住民學生生活、課業及生涯輔導。
  (二)辦理原住民學生民族教育課程及活動。
  (三)輔導原住民學生就業。
三、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原住民學生達一百人以上者,得申
    請本要點補助經費。
四、申請補助設置原資中心者,應研訂設置計畫(格式如附
    件一)向本會提出申請。
      前項補助經費,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上限,補助項目
    如下:
   (一)辦公設備。
   (二)原住民族文化意象設置。
五、申請原資中心業務經費補助者,應研訂年度計畫(格式
    如附件二)向本會提出申請。
      前項補助經費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但符合本會
    政策需要之計畫不在此限。
      前項補助項目如下:
   (一)鐘點費。
   (二)出席費。
   (三)膳宿費。
   (四)交通費。
   (五)材料費。
   (六)印刷費。
   (七)雜支。
六、申請學校應於每年二月底前依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辦理
    。
      前項申請計畫由本會會同教育部邀請專家學者辦理審
    查。
      受補助學校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檢附經費補助分攤表
    、費用結報明細表、支出原始憑證及成果報告書三份(
    格式如附件三,含電子檔一份),送本會辦理經費核結。
七、原資中心設置專任輔導人員且具原住民身分者,優先核
    予補助。
八、本會得會同教育部至受補助學校實地訪視辦理情形。
      前項訪視情形及各校辦理成果,列為次年補助參據。
九、受補助學校應依所研訂計畫及相關經費規定專款專用且
    不得挪用;計畫如有延期、變更或調整經費,應於事前
    函報本會核准後始得執行。
      受補助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視其性質及情
    節輕重,予以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並追回全部
    或部分補助款:
   (一)違反前項規定。
   (二)申請資料有隱匿、虛偽或其他不實情事。
   (三)拒絕接受訪視、查核或評鑑。
   (四)補助經費有不當或不法使用,經查核屬實。
   (五)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及教育部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