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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職業訓練實施要點
民國 99 年 03 月 09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
  原住民增進就業所需之工作技能與知識,有效運用社會
  資源,結合就業市場需求,促進原住民就業,特訂定本
  要點。
二、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本會。
 (二)承辦單位:
  1.各級地方政府: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原住民
   族地區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2.依法設立公私立大專院校或高中職學校(以下簡稱學
   校)。
  3.與人才培育有關之民間團體(以下簡稱民間團體):
  (1)用人之民間事業單位。
  (2)經核准立案之職業訓練機構。
  (3)依法登記之法人團體,其設立章程宗旨與人才培
     育有關者。
 (三)訓練單位:指地方政府委託辦理訓練之單位,且該
    單位須符合前款第二目及第三目之規定。
三、補助職業訓練類型:
 (一)訓用合一計畫:
  1.學校及民間團體得依地方產業及就業市場需求,針對
   失業者辦理獲得就業機會所需之工作技能與知識之訓
   練課程,並具輔導就業及推介就業機制之訓練計畫。
  2.其他經本會專案核定之訓練計畫。
 (二)在職訓練計畫:地方政府、學校及民間團體可依就
    業市場需求,針對在職者辦理工作技能再精進或培
    養第二專長之訓練計畫。
 (三)考照訓練計畫:地方政府評估地方產業需求,結合
    學校及民間團體,辦理技術士專案技能檢定訓練,
    或依相關法規辦理各類證照或執照檢定之訓練計畫
    。
四、補助原則:
 (一)受訓學員應具原住民身分,每班開班人數應達十五
    人以上。
 (二)承辦單位辦理各項訓練與輔導考照,應依相關法令
    規定為之。
 (三)所辦訓練應為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所稱之
    全日制訓練,但在職訓練計畫不在此限。
 (四)學校及民間團體所提之訓練計畫應於核定後始可辦
    理,經審查核定者,未於核定後二個月內開訓,撤
    銷其承辦資格,並繳回已核撥之經費。
 (五)承辦單位如具以下情形者,不予補助:
  1.所送計畫或項下子計畫已接受其他政府機關經費補助
   者。
  2.三年內曾接受政府相關單位補助,經核定執行績效欠
   佳、財務不健全或有不良事實紀錄者。
  3.所送計畫屬基礎教育、語文、涉及醫療行為、違反善
   良風俗習慣、有爭議或與促進就業無關之學習活動。
  4.訓用合一計畫之促進就業效益分析,其保證就業率未
   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五、經費補助項目與基準:
 (一)學雜費:依訓練時數,每人每小時新臺幣十二元標
    準編列,支用於教育費、講義費、印刷裝訂費、文
    具紙張費、招訓宣導費、學員就業輔導費等。
 (二)材料費:開放自由報價,並應檢附受訓學員每人份
    預定材料表或共同材料分攤表及估價單,以供審查
    。
 (三)鐘點費:
  1.以每小時新臺幣八百元為原則,惟規劃特定課程,需
   運用特殊外聘專業師資授課,依實際需要,每小時最
   高得以新臺幣一千六百元編列,且以不超過課程總時
   數四分之一為原則,但應由申請單位提出書面資料,
   具體說明其合理必要性,據以審查。課程總時數在一
   百二十小時(含)以內之訓練班次,不受上述四分之
   一時數限制。但每班次師資個人支給超過新臺幣八百
   元者,於該班次排課鐘點不得超過八小時。
  2.訓練人數超過二十五人,術科得視實際需要,安排一
   位助教協助教學,其鐘點費標準以每小時新臺幣四百
   元編列。訓練人數以開訓日報到人數計算。
 (四)講師交通費:外聘講師視實際需要核實支給往返交
    通費。但已使用承辦單位或訓練單位車輛接送者,
    不得再支給。
 (五)行政管理費:以前四款費用總額百分之十五編列,
    支用於事務費、分攤水電費、行政人員加班費等與
    執行訓練計畫有關之行政管理費用等。
 (六)勞工保險費:依據勞工保險局參加職業訓練學員勞
    保費標準編列,除在職訓練計畫外,受訓學員一律
    參加勞工保險,僅得支用於受訓學員投保勞工保險
    費用,學員中途離(退)訓,應依其參訓期程比例
    退還保險費。
 (七)意外保險費:在職訓練計畫受訓學員,一律投保意
    外險,其他訓練計畫依實際需求核實編列。
 (八)交通津貼:承辦單位或訓練單位如未提供住宿,受
    訓學員實際居住地位於訓練地點三十公里以外者得
    申請本項津貼,每人每日以新臺幣一百元計算。
 (九)住宿津貼:承辦單位或訓練單位如未提供住宿,得
    安排實際居住地位於訓練地點三十公里以外之受訓
    學員就近住宿,每人每日以新臺幣七百元計算,且
    交通津貼與住宿津貼僅得擇一支領。
 (十)住宿監護費:承辦單位或訓練單位於訓練期間統一
    供宿,每班受訓學員二十人以下者,每日補助新臺
    幣一千元,二十人(含)以上者,每日補助新臺幣
    一千二百元,綜理住宿學員生活管理事宜。
 (十一)營業稅:應稅訓練單位應按規定百分之五依訓練
    契約總價金額報列營業稅,計入投標總價。本款經
    費僅限地方政府依本要點規畫訓練時編列。
 (十二)各補助項目經費支用得於核定金額百分之十內調
    整勻支。
六、申請文件:
 (一)承辦單位為地方政府,應依時程提報下列文件,供
    本會審查:
  1.於前一年度八月底前提送下年度地方政府辦理職業訓
   練預定明細表(如地方政府附件一),供本會分配經
   費並納入下年度預算。
  2.於當年度一月底前,依本會分配經費百分之五十,掣
   送領據、納入預算證明及依分配經費調整之辦理職業
   訓練預定明細表,俾憑撥付第一期款。
  3.於當年度四月、七月、十月十五日前提報地方政府辦
   理職業訓練進度明細表(如地方政府附件二),供本
   會控款執行進度。七月份提送之報表,應併同經費支
   出明細表及請領第二期款之領據、納入預算證明,本
   會得視執行進度調整撥付金額。
 (二)承辦單位為學校及民間團體,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
    會申請:
  1.計畫書以A4格式製作並裝訂,一式十份。計畫書應包
   含訓練項目、對象、參訓條件、人數、就業輔導措施
   、學科、術科及實習課程之進度表、師資名冊、材料
   明細表、訓練經費結構表、教學環境及教學設備說明
   表(如學校及民間團體附件一至附件十)。
  2.依訓用合一計畫規定申請者,應檢具民間用人事業單
   位之用人承諾書(如學校及民間團體附件十一),及
   法人登記證書、立案證明相關文件或職業訓練機構證
   書及載明設立章程宗旨或營業項目之證明文件。
  3.因審查需要,本會得要求承辦單位提送其他相關文件
   資料。
七、審查與考核作業:
 (一)對地方政府之考核:
  1.地方政府應依本要點規劃職業訓練計畫,並依政府採
   購法相關規定辦理評選。
  2.對訓練單位應辦理不定期訪視,並依下列規定查核學
   員上課及教師授課情形,並填具訪查紀錄表(如地方
   政府附件三):
  (1)訓練期程在一百八十小時以下之班別,至少訪查
     一次。
  (2)訓練期程在一百八十一小時至三百六十小時之班
     別,至少訪查二次。
  (3)訓練期程在三百六十一小時至五百四十小時之班
     別,至少訪查三次。
  (4)訓練期程在五百四十一以上之班別,至少訪查四
     次。
  3.地方政府訪查訓練單位時,遇有教學日誌、學員簽到
   (退)及請假等事項未依規定之輕微缺失者,應以書
   面方式通知訓練單位限期改善,請要求其研提缺失改
   善報告,並擇期再次進行訪查,始予結案。
  4.經查獲訓練單位以人頭充數、偽造簽到(退)等重大
   缺失者,應追繳已領之款項,並停止委託該單位辦理
   訓練。
  5.本會得視需要不定期訪查地方政府委託辦理之訓練。
  6.地方政府辦理考照訓練,每班考取率達百分之八十以
   上者,得對經辦人員敘獎嘉勉。
 (二)對學校及民間團體之審查與考核:
  1.為利計畫審查及執行,請承辦單位於當年度四月底前
   提報申請計畫,逾期不受理。
  2.本會應邀集(請)專家及學者,依據本要點所訂補助
   原則、是否符合當前人力資源政策需要及當年度預算
   經費等相關因素審核補助,並得要求承辦單位派員簡
   報。
  3.承辦單位應落實訓練,以避免資源浪費。本會得請審
   查委員於訓練期間或結訓後訪查訓練及經費支用情形
   。
八、經費核撥及核銷:
 (一)對地方政府之補助依下列規定辦理:
  1.於經費核定後,於一月份檢送核定經費百分之五十之
   領據、納入預算證明及職業訓練預定明細表請領第一
   期款。於七月份檢送核定經費百分之五十之領據、納
   入預算證明及經費支出明細表請領第二期款。
  2.於次年二月底前提送該年度各班次職業訓練辦理情形
   ,包含年度辦理訓練班次一覽表(如地方政府附件四
   )、經費核銷總表(如地方政府附件五)、各班次訪
   查紀錄表、各班次執行情形報告(含學員名冊、學員
   簽到表、課程表、學員考核紀錄、輔導考照及格名單
   、訓練成果及照片、檢討與建議事項等)等資料一式
   三份辦理結報,賸餘款應繳回本會。
  3.在職訓練計畫核銷資料,免提上述輔導考照及格名單
   。
  4.考照訓練計畫倘未及於結報前輔導參加考試,應於次
   年六月底前補送考試及格名單備查。
  5.訓練經費應按實際參訓人數核實支給。學員上課時數
   未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而中途退(離)訓者,扣除
   個人訓練費用單價之二分之一;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
   一以上而中途退(離)訓者,則不予扣除。
  6.已發生契約關係之訓練計畫,因故未能於年度內執行
   完畢者,於報本會備查後得繼續執行。
 (二)對學校及民間團體之補助依下列規定辦理:
  1.訓練期間在一百二十(含)小時以內者,於結訓後一
   個月內檢附經費支出明細表、學員名冊、簽到表、課
   程表、學員簽名之材料領料確認單、受訓學員投勞保
   證明(在職訓練除外)、考核成績表、成果報告(一
   式三份)領據(如學校及民間團體附件十二)、以承
   辦單位為戶名之存摺影本及原始支出憑證辦理核銷,
   並一次撥付訓練經費。
  2.訓練期間在一百二十小時以上者,於開訓二週內,檢
   附領據、以承辦單位為戶名之存摺影本、學員名冊、
   簽到表、課程表等資料後,撥付訓練經費百分之五十
   。於結訓後一個月內,檢送前目各項資料核銷完成後
   ,再核實撥付核定經費百分之五十為上限之尾款。
  3.材料費應檢附受訓學員每人份各項材料費單價及材料
   總價憑核,施訓後每人份材料總價低於原核定總價,
   應依規定辦理差額扣款,結案時應檢附每位學員簽名
   之領料確認單辦理核銷。
  4.成果報告以中文撰寫,以A4大小之紙張直式橫書,由
   左至右繕打並裝訂。報告內容應包括培訓內容、訓練
   成果、就業輔導與檢討及建議。
  5.訓用合一計畫執行結果,輔導就業人數未達結訓人數
   百分之五十以上,除不可歸責於承辦單位之因素外,
   補助經費扣減百分之二十,並列為執行績效欠佳單位
   。
  6.前目所稱之「不可歸責於承辦單位之因素」係指如天
   災、事變或其他等不可抗力,或由受訓學員敘明原因
   並切結不願接受推介就業等。
  7.訓練經費之請領應於計畫核定同意補助後,依會計程
   序支用,訓練經費按實際參訓人數核實支給。學員中
   途退(離)訓者,扣除個人訓練費用標準依前款第五
   目規定辦理。
  8.訓練經費如未實際支用或原始憑證經審核不符規定剔
   除時,所領經費應如數歸還。
九、承辦單位應配合措施:
 (一)辦理本要點各項訓練,有關招生、宣導、報名與開
    班事項,應負責妥為規劃辦理,為訓練所製作之招
    生簡章、平面、電子媒體或網路刊播之廣告以及其
    他廣告物,須送本會核可,始得公開播送、傳輸及
    刊登。
 (二)應確實按照課程進度實施訓練教學,妥善維護環境
    及安全,並對受訓學員給予妥適輔導及管理,並貫
    徹上課點名制度,以充分掌握學員參訓情形,作為
    學員成績考核依據。
 (三)應於開訓後二週內,將受訓學員名冊函送本會備查
    。
 (四)核定後之訓練師資因故需調整時,應於上課前二週
    內檢具師資學經歷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以正式公
    文函知本會,並經本會公文同意始得更換。
 (五)本要點補助辦理之訓練計畫參訓學員,全額免費。
 (六)辦理訓練應於開(結)訓前二週以正式公文通知本
    會。
 (七)政府所補助之各項津貼應告知全體學員,如需代為
    申請者,亦應於開訓後二週內辦理。
 (八)本會得請專家或學者於訓練期間或結訓後訪查訓練
    及經費支用情形,承辦單位應予配合。
 (九)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之訓練,不受第一款及第四款之
    限制。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六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1010035437號令修正發布,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目的: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
  原住民增進就業所需之工作技能與知識,有效運用社會
  資源,結合就業市場需求,促進原住民就業,特訂定本
  要點。
二、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本會。
 (二)承辦單位:
  1.各級地方政府: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原住民
   族地區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2.依法設立公私立大專院校或高中職學校(以下簡稱學
   校)。
  3.與人才培育有關之民間團體(以下簡稱民間團體):
  (1)預定進用原住民之民間事業。
  (2)經核准立案之職業訓練機構。
  (3)依法登記之法人團體,其設立章程宗旨與人才培
     育有關者。
 (三)訓練單位:指地方政府委託辦理訓練之單位,且該
    單位須符合前款第二目及第三目之規定。
三、職業訓練計畫類型:
 (一)訓用合一計畫:依地方產業及就業市場需求,針對
    失業者辦理獲得就業機會所需之工作技能與知識之
    訓練課程,並具輔導就業及推介就業機制之訓練計
    畫。
 (二)在職訓練計畫:依就業市場需求,針對在職者辦理
    工作技能再精進或培養第二專長之訓練計畫。
 (三)考照訓練計畫:評估地方產業需求,辦理技術士專
    案技能檢定訓練,或依相關法規辦理各類證照或執照檢定之訓練計畫。
   前項各款計畫內容需符合本會前一年度公告之運用計
  畫用途主軸。
四、補助原則:
 (一)受訓學員應具原住民身分,每班開班人數應達十五
    人以上。
 (二)承辦單位辦理各項訓練與輔導考照,應依相關法令
    規定為之。
 (三)所辦訓練應為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所稱之
    全日制訓練,但在職訓練計畫不在此限。
 (四)經審查核定之訓練計畫,除有特殊理由經本會核准
    外,未依預定期程開訓,撤銷其承辦資格,並繳回
    已核撥之經費。
 (五)承辦單位如具以下情形者,不予補助:
  1.所送計畫或項下子計畫已接受其他政府機關經費補助
   者。
  2.三年內曾接受政府相關單位補助,經核定執行績效欠
   佳、財務不健全或有不良事實紀錄者。
  3.所送計畫屬基礎教育、語文、涉及醫療行為、違反善
   良風俗習慣、有爭議或與促進就業無關之學習活動。
  4.訓用合一計畫之促進就業效益分析,其保證就業率未
   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五、經費補助項目與基準:
 (一)學雜費:依訓練時數,每人每小時新臺幣十二元標
    準編列,支用於教育費、講義費、印刷裝訂費、文
    具紙張費、招訓宣導費、學員就業輔導費等。
 (二)材料費:開放自由報價,並應檢附受訓學員每人份
    預定材料表或共同材料分攤表及估價單,以供審查
    。
 (三)鐘點費:
  1.以每小時新臺幣八百元為原則,惟規劃特定課程,需
   運用特殊外聘專業師資授課,依實際需要,每小時最
   高得以新臺幣一千六百元編列,且以不超過課程總時
   數四分之一為原則,但應由申請單位提出書面資料,
   具體說明其合理必要性,據以審查。課程總時數在一
   百二十小時(含)以內之訓練班次,不受上述四分之
   一時數限制。但每班次師資個人支給超過新臺幣八百
   元者,於該班次排課鐘點不得超過八小時。
  2.訓練人數超過二十五人,術科得視實際需要,安排一
   位助教協助教學,其鐘點費標準以每小時新臺幣四百
   元編列。訓練人數以開訓日報到人數計算。
 (四)講師交通費:外聘講師視實際需要核實支給往返交
    通費。但已使用承辦單位或訓練單位車輛接送者,
    不得再支給。
 (五)行政管理費:以前四款費用總額百分之十五編列,
    支用於事務費、分攤水電費、行政人員加班費等與
    執行訓練計畫有關之行政管理費用等。
 (六)勞工保險費:依據勞工保險局參加職業訓練學員勞
    保費標準編列,除在職訓練計畫外,受訓學員一律
    參加勞工保險,僅得支用於受訓學員投保勞工保險
    費用,學員中途離(退)訓,應依其參訓期程比例
    退還保險費。
 (七)意外保險費:在職訓練計畫受訓學員,一律投保意
    外險,其他訓練計畫依實際需求核實編列。
 (八)交通津貼:承辦單位或訓練單位如未提供住宿,受
    訓學員實際居住地位於訓練地點三十公里以外者得
    申請本項津貼,每人每日以新臺幣一百元計算。
 (九)住宿津貼:承辦單位或訓練單位如未提供住宿,得
    安排實際居住地位於訓練地點三十公里以外之受訓
    學員就近住宿,每人每日以新臺幣七百元計算,且
    交通津貼與住宿津貼僅得擇一支領。
 (十)住宿監護費:承辦單位或訓練單位於訓練期間統一
    供宿,每班受訓學員二十人以下者,每日補助新臺
    幣一千元,二十人(含)以上者,每日補助新臺幣
    一千二百元,綜理住宿學員生活管理事宜。
 (十一)營業稅:應稅訓練單位應按規定百分之五依訓練
    契約總價金額報列營業稅,計入投標總價。本款經
    費僅限地方政府依本要點規畫訓練時編列。
 (十二)各補助項目經費支用得於核定金額百分之十內調
    整勻支。
六、申請文件:
 (一)承辦單位為地方政府,應依時程提報下列文件,供
    本會審查:
  1.依運用計畫規定期程提送下年度地方政府辦理職業訓
   練預定明細表(如地方政府附件一),供本會分配經
   費並納入下年度預算。
  2.於當年度一月底前,依本會核定經費百分之五十,掣
   送領據、納入預算證明及依核定經費調整之辦理職業
   訓練預定明細表,俾憑撥付第一期款。
  3.於當年度四月、七月、十月十五日前提報地方政府辦
   理職業訓練進度明細表(如地方政府附件二),供本
   會控管執行進度。
 (二)承辦單位為學校及民間團體,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
    會申請:
  1.計畫書以A4格式製作並裝訂,一式十份。計畫書應包
   含訓練項目、對象、參訓條件、人數、就業輔導措施
   、學科、術科及實習課程之進度表、師資名冊、材料
   明細表、訓練經費結構表、教學環境及教學設備說明
   表(如學校及民間團體附件一至附件十)。
  2.依訓用合一計畫規定申請者,應檢具民間用人事業單
   位之用人承諾書(如學校及民間團體附件十一),及
   法人登記證書、立案證明相關文件或職業訓練機構證
   書及載明設立章程宗旨或營業項目之證明文件。
  3.因審查需要,本會得要求承辦單位提送其他相關文件
   資料。
七、審查與考核作業:
 (一)對地方政府之考核:
  1.地方政府應依本要點規劃職業訓練計畫,並依政府採
   購法相關規定辦理評選。
  2.對訓練單位應辦理不定期訪視,並依下列規定查核學
   員上課及教師授課情形,並填具訪查紀錄表(如地方
   政府附件三):
  (1)訓練期程在一百八十小時以下之班別,至少訪查
     一次。
  (2)訓練期程在一百八十一小時至三百六十小時之班
     別,至少訪查二次。
  (3)訓練期程在三百六十一小時至五百四十小時之班
     別,至少訪查三次。
  (4)訓練期程在五百四十一以上之班別,至少訪查四
     次。
  3.地方政府訪查訓練單位時,遇有教學日誌、學員簽到
   (退)及請假等事項未依規定之輕微缺失者,應以書
   面方式通知訓練單位限期改善,請要求其研提缺失改
   善報告,並擇期再次進行訪查,始予結案。
  4.經查獲訓練單位以人頭充數、偽造簽到(退)等重大
   缺失者,應追繳已領之款項,並停止委託該單位辦理
   訓練。
  5.本會得視需要不定期訪查地方政府委託辦理之訓練。
  6.地方政府辦理考照訓練,每班考取率達百分之八十以
   上者,得對經辦人員敘獎嘉勉。
 (二)對學校及民間團體之審查與考核:
  1.為利計畫審查及執行,請承辦單位依運用計畫所定期
   程提報申請計畫,逾期不受理。
  2.本會應邀集(請)專家及學者,依據本要點所訂補助
   原則、是否符合當前人力資源政策需要及當年度預算
   經費等相關因素審核補助,並得要求承辦單位派員簡
   報。
  3.承辦單位應落實訓練,以避免資源浪費。本會得請審
   查委員於訓練期間或結訓後訪查訓練及經費支用情形
   。
八、經費核撥及核銷:
 (一)對地方政府之補助依下列規定辦理:
  1.於經費核定後,於一月份檢送核定經費百分之五十之
   領據、納入預算證明及職業訓練預定明細表請領第一
   期款。於第一期經費支用百分之八十後,檢送核定經
   費百分之五十之領據、納入預算證明及經費支出明細
   表請領第二期款。
  2.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提送該年度各班次職業訓練辦
   理情形,包含年度辦理訓練班次一覽表(如地方政府
   附件四)、經費核銷總表(如地方政府附件五)、各
   班次訪查紀錄表、各班次執行情形報告(含學員名冊
   、學員簽到表、課程表、參訓人員特性分析表、學員
   考核紀錄、輔導考照及格名單、訓練成果及照片、檢
   討與建議事項等)等資料一式三份辦理結報,賸餘款
   應繳回本會。
  3.在職訓練計畫核銷資料,免提上述輔導考照及格名單
   。
  4.考照訓練計畫倘未及於結報前輔導參加考試,應於次
   年六月底前補送考試及格名單備查。
  5.訓練經費應按實際參訓人數核實支給。學員上課時數
   未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而中途退(離)訓者,扣除
   個人訓練費用單價之二分之一;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
   一以上而中途退(離)訓者,則不予扣除。
  6.已發生契約關係之訓練計畫,因故未能於年度內執行
   完畢者,於報本會備查後得繼續執行。
 (二)對學校及民間團體之補助依下列規定辦理:
  1.訓練期間在一百二十(含)小時以內者,於結訓後一
   個月內檢附經費支出明細表、學員名冊、參訓人員特
   性分析表、簽到表、課程表、學員簽名之材料領料確
   認單、受訓學員投勞保證明(在職訓練除外)、考核
   成績表、成果報告(一式三份)、領據(如學校及民
   間團體附件十二)、以承辦單位為戶名之存摺影本及
   原始支出憑證辦理核銷,並一次撥付訓練經費。
  2.訓練期間在一百二十小時以上者,於開訓二週內,檢
   附領據、以承辦單位為戶名之存摺影本、學員名冊、
   參訓人員特性分析表、簽到表、課程表等資料後,撥
   付訓練經費百分之五十。於結訓後一個月內,檢送前
   目各項資料核銷完成後,再核實撥付核定經費百分之
   五十為上限之尾款。
  3.材料費應檢附受訓學員每人份各項材料費單價及材料
   總價憑核,施訓後每人份材料總價低於原核定總價,
   應依規定辦理差額扣款,結案時應檢附每位學員簽名
   之領料確認單辦理核銷。
  4.成果報告以中文撰寫,以A4大小之紙張直式橫書,由
   左至右繕打並裝訂。報告內容應包括培訓內容、訓練
   成果、就業輔導與檢討及建議。
  5.訓用合一計畫執行結果,輔導就業人數未達結訓人數
   百分之五十以上,除不可歸責於承辦單位之因素外,
   補助經費扣減百分之二十,並列為執行績效欠佳單位
   。
  6.前目所稱之「不可歸責於承辦單位之因素」係指如天
   災、事變或其他等不可抗力,或由受訓學員敘明原因
   並切結不願接受推介就業等。
  7.訓練經費之請領應於計畫核定同意補助後,依會計程
   序支用,訓練經費按實際參訓人數核實支給。學員中
   途退(離)訓者,扣除個人訓練費用標準依前款第五
   目規定辦理。
  8.訓練經費如未實際支用或原始憑證經審核不符規定剔
   除時,所領經費應如數歸還。
九、承辦單位應配合措施:
 (一)辦理本要點各項訓練,有關招生、宣導、報名與開
    班事項,應負責妥為規劃辦理,為訓練所製作之招
    生簡章、平面、電子媒體或網路刊播之廣告以及其
    他廣告物,須送本會核可,始得公開播送、傳輸及
    刊登。
 (二)應確實按照課程進度實施訓練教學,妥善維護環境
    及安全,並對受訓學員給予妥適輔導及管理,並貫
    徹上課點名制度,以充分掌握學員參訓情形,作為
    學員成績考核依據。
 (三)應於開訓後二週內,將受訓學員名冊函送本會備查
    。
 (四)核定後之訓練師資因故需調整時,應於上課前二週
    內檢具師資學經歷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以正式公
    文函知本會,並經本會公文同意始得更換。
 (五)本要點補助辦理之訓練計畫參訓學員,全額免費。
 (六)辦理訓練應於開(結)訓前二週以正式公文通知本
    會。
 (七)政府所補助之各項津貼應告知全體學員,如需代為
    申請者,亦應於開訓後二週內辦理。
 (八)開訓三日後不得遞補學員。
 (九)受訓學員缺課時數達總訓練時數十分之一者,應予
    退訓。
 (十)本會得請專家或學者於訓練期間或結訓後訪查訓練
    及經費支用情形,承辦單位應予配合。
 (十一)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之訓練,不受第一款及第四款
    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