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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促進原住民社會發展有功團體暨人士獎勵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18 日

一、目的:原住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對提昇原
  住民競爭力,重塑原住民新圖象有功之團體暨人士,特
  訂定本要點。
二、表揚對象:
 (一)對原住民社會福利工作有特殊貢獻之團體或個人。
 (二)對原住民教育文化有傑出貢獻之團體或個人。
 (三)對原住民職業訓練、就業輔導著有績效之團體或個
    人。
 (四)對原住民經濟建設、社區發展著有貢獻之團體或個
    人。
 (五)對重塑原住民新圖象有優異表現之原住民團體或個
    人。
三、推荐程序:
 (一)由各級地方政府推荐。
 (二)由各民間團體推荐。
四、產生方式:
 (一)推荐單位詳敘具體事蹟及推荐意見。
 (二)由本會組成評審小組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