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公益彩券回饋
金運用效率,彰顯公益彩券公益性,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補助單位:
(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二)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
(三)民間團體:
1.各級立案之原住民團體。
2.設立目的與社會福利服務、就業促進或職業訓練有關
之非營利法人(不含政治團體)。
三、申請計畫類型:
(一)區域性計畫:係指計畫實施範圍為兩個以上之直轄
市及縣(市)之轄區者。
(二)地方性計畫:係指計畫實施範圍為單一直轄市及縣
(市)之轄區者。
四、申請計畫之內容,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辦理各項促進原住民就業之訓練、輔導或獎勵計畫
。
(二)辦理各項增進原住民族福利服務計畫。
前項各款以具創新性之計畫並符合年度運用計畫者優
先,且不得為本會現行法規所訂之補助措施。
五、作業期程:
(一)本會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財政部提出次年度
運用計畫及指標性計畫,經核定後公布實施。
(二)申請計畫採事前審核原則,申請補助單位應依下列
規定提出申請:
1.屬區域性計畫者,應於前一年度五月三十一日前,向
本會提出申請。
2.屬地方性計畫者,應於前一年度五月十五日前,向直
轄市及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直轄市及縣(市)政
府應於五月三十一日前彙整函送本會。
3.不符受理期限規定之申請計畫,不予受理,但回饋金
尚有餘額時,則另行公告第二次受理期限。
六、申請程序:
(一)屬區域性計畫者,由全國性及省級立案之民間團體
,向本會提出申請。
(二)屬地方性計畫者,提經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核轉
本會。
(三)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初審申請計畫符合規定,應
填具審查彙總表(格式如附件一),併同申請補助
單位應備文件函送本會。
(四)申請計畫屬中長程計畫,應依前款規定逐年提報各
該年度申請計畫書及成效報告送本會審查。
七、申請補助單位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二)。
(二)細部執行計畫書(內容應包含計畫目的、主(協)
辦單位、實施期程、實施地點、參與對象、實施方
式、預期效益、經費概算表、經費來源等項)。
(三)立案證明文件及組織章程。
(四)財力、信用或執行能力之證明文件或資料。
(五)其他相關文件。
申請補助單位為政府機關,免具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
規定之文件。
八、審查作業:
(一)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受理之申請計畫,受理機
關應依下列原則初審,並填具審查彙總表,送本會
複審:
1.符合年度運用計畫用途主軸。
2.計畫應對原住民有受益性。
3.計畫內容應完整、合理、創新及可行。
4.計畫經費編列及用途需求應必要及合理。
5.申請計畫不得重複向兩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
6.申請補助單位不得有異常核銷案件。
7.申請補助單位應正常運作並具一定實績及專業執行能
力,且業務及財務應健全。
8.過去執行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計畫之辦理情形。
(二)向本會提出之申請計畫,或由直轄市及縣(市)政
府核轉本會之申請計畫,由本會衛生福利處邀請專
家學者(至少須含一名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
作業小組專家學者委員)、機關代表及本會各業務
單位代表,依前款規定之原則複審,並將審查結果
函送財政部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小組委
員會備查。
(三)複審人員就任(兼)職單位所提申請計畫,應迴避
審查。
九、財務處理:
(一)經財政部核定之補助額度,本會應依中央政府總預
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規定,納入原住民族就業
基金年度預算。
(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將自辦或層轉之計畫所受
補助經費額度列入其地方預算,註明編列依據,並
核實轉撥申請補助單位。
(三)民間團體所提區域性計畫之補助款由本會逕行撥付
。
(四)計畫執行所餘補助款應照數繳回原住民族就業基金
。
十、經費核撥、核銷及結報:
(一)經費核撥:
1.地方性計畫經核定後,本會通知直轄市及縣(市)政
府納入次年度預算,由本會視核定額度一次或分二次
撥付,並於年度開始前,憑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撥款
。
2.計畫屬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層轉者,經費授權地方
政府視執行進度撥付受補助單位。
3.民間團體所提區域性計畫之補助款,由本會視核定額
度,憑領據分二次或三次撥付補助款。
(二)經費核銷及結報:
1.各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一個月內完成結報
事宜。
2.屬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自辦之計畫,應檢附費用結
報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三)及成果報告書(一式三份
)(格式如附件四)向本會辦理結報。
3.屬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層轉之地方性計畫,受補助
單位應檢附費用結報明細表、原始支出憑證及成果報
告書(一式六份)向各地方政府辦理核銷,地方政府
最晚於次年度二月底前彙整各計畫費用結報明細表及
成果報告書(一式三份),送本會辦理結報。
4.屬民間團體向本會申請之區域性計畫,應依限檢附經
費支出憑證簿(格式如附件五)、費用結報明細表、
原始支出憑證及成果報告書(一式三份)向本會辦理
結報。
(三)經費核銷方式依本會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計畫
經費核銷注意事項辦理。
(四)補助經費如未實際支用、未經本會同意或原始憑證
經審核後不符計畫核定補助項目遭剔除時,所領經
費應如數歸還本會。
(五)分期撥付之補助款應檢附已撥費用支出明細表及階
段成果報告,憑撥後期款項。
十一、督導及考核:
(一)本會除應依財政部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
要點規定將申請計畫登載於相關網站外,受補助單
位辦理結案時所送之成果報告書函轉財政部備查。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核定後填具計畫管控表(格式
如附件六),並按季填具執行情形季報表(格式如
附件七),函送本會備查,但地方性計畫應由直轄
市及縣(市)政府核轉本會。
(三)本會應於計畫執行期間,不定期派員督導與查核,
並將結果作成紀錄。
(四)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就自辦及層轉之地方性計畫
應於計畫執行期間,每季派員督導與查核,並將結
果作成紀錄(格式如附件八),函送本會備查。
十二、各受補助單位應於各項宣導資料、活動舞臺背景、購
置設備或興建建築物之明顯適當位置標示「公益彩券回
饋金補助」字樣,購置設備及興建建築物並應登錄財產
清冊管理。
十三、本會各業務單位及所屬研提運用計畫及申請回饋金補
助,凖用本要點規定之程序。
十四、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準用財政部公益彩券回饋金運
用及管理作業要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