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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審查申請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要點
民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公益彩券回饋
  金運用效率,彰顯公益彩券公益性,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補助單位:
 (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二)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
 (三)民間團體:
  1.各級立案之原住民團體。
  2.設立目的與社會福利服務、就業促進或職業訓練有關
   之非營利法人(不含政治團體)。
三、申請計畫類型:
 (一)區域性計畫:係指計畫實施範圍為兩個以上之直轄
    市及縣(市)之轄區者。
 (二)地方性計畫:係指計畫實施範圍為單一直轄市及縣
    (市)之轄區者。
四、申請計畫之內容,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辦理各項促進原住民就業之訓練、輔導或獎勵計畫
    。
 (二)辦理各項增進原住民族福利服務計畫。
   前項各款以具創新性之計畫並符合年度運用計畫者優
  先,且不得為本會現行法規所訂之補助措施。
五、作業期程:
 (一)本會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財政部提出次年度
    運用計畫及指標性計畫,經核定後公布實施。
 (二)申請計畫採事前審核原則,申請補助單位應依下列
    規定提出申請:
  1.屬區域性計畫者,應於前一年度五月三十一日前,向
   本會提出申請。
  2.屬地方性計畫者,應於前一年度五月十五日前,向直
   轄市及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直轄市及縣(市)政
   府應於五月三十一日前彙整函送本會。
  3.不符受理期限規定之申請計畫,不予受理,但回饋金
   尚有餘額時,則另行公告第二次受理期限。
六、申請程序:
 (一)屬區域性計畫者,由全國性及省級立案之民間團體
    ,向本會提出申請。
 (二)屬地方性計畫者,提經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核轉
    本會。
 (三)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初審申請計畫符合規定,應
    填具審查彙總表(格式如附件一),併同申請補助
    單位應備文件函送本會。
 (四)申請計畫屬中長程計畫,應依前款規定逐年提報各
    該年度申請計畫書及成效報告送本會審查。
七、申請補助單位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二)。
 (二)細部執行計畫書(內容應包含計畫目的、主(協)
    辦單位、實施期程、實施地點、參與對象、實施方
    式、預期效益、經費概算表、經費來源等項)。
 (三)立案證明文件及組織章程。
 (四)財力、信用或執行能力之證明文件或資料。
 (五)其他相關文件。
   申請補助單位為政府機關,免具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
  規定之文件。
八、審查作業:
 (一)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受理之申請計畫,受理機
    關應依下列原則初審,並填具審查彙總表,送本會
    複審:
  1.符合年度運用計畫用途主軸。
  2.計畫應對原住民有受益性。
  3.計畫內容應完整、合理、創新及可行。
  4.計畫經費編列及用途需求應必要及合理。
  5.申請計畫不得重複向兩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
  6.申請補助單位不得有異常核銷案件。
  7.申請補助單位應正常運作並具一定實績及專業執行能
   力,且業務及財務應健全。
  8.過去執行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計畫之辦理情形。
 (二)向本會提出之申請計畫,或由直轄市及縣(市)政
    府核轉本會之申請計畫,由本會衛生福利處邀請專
    家學者(至少須含一名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
    作業小組專家學者委員)、機關代表及本會各業務
    單位代表,依前款規定之原則複審,並將審查結果
    函送財政部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小組委
    員會備查。
 (三)複審人員就任(兼)職單位所提申請計畫,應迴避
    審查。
九、財務處理:
 (一)經財政部核定之補助額度,本會應依中央政府總預
    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規定,納入原住民族就業
    基金年度預算。
 (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將自辦或層轉之計畫所受
    補助經費額度列入其地方預算,註明編列依據,並
    核實轉撥申請補助單位。
 (三)民間團體所提區域性計畫之補助款由本會逕行撥付
    。
 (四)計畫執行所餘補助款應照數繳回原住民族就業基金
    。
十、經費核撥、核銷及結報:
 (一)經費核撥:
  1.地方性計畫經核定後,本會通知直轄市及縣(市)政
   府納入次年度預算,由本會視核定額度一次或分二次
   撥付,並於年度開始前,憑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撥款
   。
  2.計畫屬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層轉者,經費授權地方
   政府視執行進度撥付受補助單位。
  3.民間團體所提區域性計畫之補助款,由本會視核定額
   度,憑領據分二次或三次撥付補助款。
 (二)經費核銷及結報:
  1.各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一個月內完成結報
   事宜。
  2.屬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自辦之計畫,應檢附費用結
   報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三)及成果報告書(一式三份
   )(格式如附件四)向本會辦理結報。
  3.屬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層轉之地方性計畫,受補助
   單位應檢附費用結報明細表、原始支出憑證及成果報
   告書(一式六份)向各地方政府辦理核銷,地方政府
   最晚於次年度二月底前彙整各計畫費用結報明細表及
   成果報告書(一式三份),送本會辦理結報。
  4.屬民間團體向本會申請之區域性計畫,應依限檢附經
   費支出憑證簿(格式如附件五)、費用結報明細表、
   原始支出憑證及成果報告書(一式三份)向本會辦理
   結報。
 (三)經費核銷方式依本會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計畫
    經費核銷注意事項辦理。
 (四)補助經費如未實際支用、未經本會同意或原始憑證
    經審核後不符計畫核定補助項目遭剔除時,所領經
    費應如數歸還本會。
 (五)分期撥付之補助款應檢附已撥費用支出明細表及階
    段成果報告,憑撥後期款項。
十一、督導及考核:
 (一)本會除應依財政部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
    要點規定將申請計畫登載於相關網站外,受補助單
    位辦理結案時所送之成果報告書函轉財政部備查。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核定後填具計畫管控表(格式
    如附件六),並按季填具執行情形季報表(格式如
    附件七),函送本會備查,但地方性計畫應由直轄
    市及縣(市)政府核轉本會。
 (三)本會應於計畫執行期間,不定期派員督導與查核,
    並將結果作成紀錄。
 (四)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就自辦及層轉之地方性計畫
    應於計畫執行期間,每季派員督導與查核,並將結
    果作成紀錄(格式如附件八),函送本會備查。
十二、各受補助單位應於各項宣導資料、活動舞臺背景、購
  置設備或興建建築物之明顯適當位置標示「公益彩券回
  饋金補助」字樣,購置設備及興建建築物並應登錄財產
  清冊管理。
十三、本會各業務單位及所屬研提運用計畫及申請回饋金補
  助,凖用本要點規定之程序。
十四、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準用財政部公益彩券回饋金運
  用及管理作業要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