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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審查申請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原民社字第10800595933號 令
法規體系: 社會福利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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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公益彩券回饋
    金運用效率,彰顯公益彩券公益性,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補助單位:
(一)本會及所屬機關(構)。
(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三)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
(四)民間團體:
   1.各級立案之原住民團體。
   2.設立目的與社會福利服務、就業促進或職業訓練有關
     之非營利法人(不含政治團體)。
三、申請計畫類型:
(一)區域性計畫:係指計畫實施範圍為兩個以上之直轄市
      及縣(市)之轄區者。
(二)地方性計畫:係指計畫實施範圍為單一直轄市及縣(
      市)之轄區者。
四、申請計畫之內容,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辦理各項促進原住民就業之訓練、輔導或獎勵計畫。
(二)辦理各項增進原住民族福利服務計畫。
 前項各款以具創新性之計畫並符合年度運用計畫者優先,
 且不得為本會現行法規所訂之補助措施。
五、作業期程:
(一)運用計畫:本會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財政部提
      出次年度運用計畫,經核定後公布實施。
(二)指標性計畫:本會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向財政部
      提出後年度指標性計畫,經核定後公布實施。
(三)申請計畫採事前審核原則,申請補助單位應依下列規
      定提出申請:
   1.屬區域性計畫者,應於前一年度五月三十一日前,向本
     會提出申請。
   2.屬地方性計畫者,應於前一年度五月十五日前,向直轄
     市及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
     於五月三十一日前彙整函送本會。
   3.不符受理期限規定之申請計畫,不予受理,但回饋金尚
     有餘額時,則另行公告第二次受理期限。
六、申請程序:
(一)屬區域性計畫者,由全國性及省級立案之民間團體,
      向本會提出申請。
(二)屬地方性計畫者,提經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核轉本
      會。
(三)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初審申請計畫符合規定,應填
      具審查彙總表(格式如附件一),併同申請補助單位
      應備文件函送本會。
(四)申請計畫屬中長程計畫,應依前款規定逐年提報各該
      年度申請計畫書及成效報告送本會審查。
七、申請補助單位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二)。
(二)細部執行計畫書(內容應包含計畫目的、主(協)辦
      單位、實施期程、實施地點、參與對象、實施方式、
      預期效益、經費概算表、經費來源等項)。
(三)立案證明文件及組織章程。
(四)財力、信用或執行能力之證明文件或資料。
(五)其他相關文件。 
      申請補助單位為政府機關,免具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
      規定之文件。
八、計畫申請經費,應依年度運用計畫編列基準及使用範圍
    編列,其中人員薪資按以下原則核發補助:
(一)以月計薪人員:
   1.辦理專業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薪酬補助標準,依「行政院
     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之報酬標準表補助。
   2.辦理一般性事務或專案管理工作之薪酬補助標準,依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之報酬標準表
     補助。
   3.辦理社會工作事務人員,依以下原則補助:
   (1)於一般社工人員或社工督導,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
        家庭署於當年度公告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
        助項目及基準之規定,補助專業服務費用。
   (2)於本會原住民家庭服務中心之社工人員,依本會當
        年度公告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原住民族家庭
        服務中心實施計畫之規定,補助薪資待遇。
(二)以時計薪人員:依勞動部勞動基準法所公告基本工資
      補助。
      申請單位為因應計畫實際需求,工作職務須具相當特
      殊性或須相當經驗與難度之專業工作,或須具相當管
      理職責者等,其薪資編列標準,經本會複審委員會議
      決議同意者,不在此限。
九、審查作業程序如下:
(一)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受理之申請計畫,受理機關
      應依下列原則初審,並填具審查彙總表,送本會複審:
    1.符合年度運用計畫用途主軸。
    2.計畫應對原住民有受益性。
    3.計畫內容應完整、合理、創新及可行。
    4.計畫經費編列及用途需求應必要及合理。
    5.申請計畫不得重複向兩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
    6.申請補助單位不得有異常核銷案件。
    7.申請補助單位應正常運作並具一定實績及專業執行能
      力,且業務及財務應健全。
    8.過去執行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計畫之辦理情形。
(二)向本會提出之申請計畫,或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核轉本會之申請計畫,由本會衛生福利處邀請專家學
      者(至少須含一名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小
      組專家學者委員)、機關代表及本會各業務單位代表
      ,依前款規定之原則複審,並將審查結果函送財政部
      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小組委員會備查。
(三)複審人員就任(兼)職單位所提申請計畫,應迴避審
      查。
十、財務處理事項如下:
(一)經財政部核定之補助額度,本會應依中央政府總預算
      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規定,納入原住民族就業基金
      年度預算。
(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將自辦或層轉之計畫所受補
      助經費額度列入其地方預算,註明編列依據,並核實
      轉撥申請補助單位。
(三)民間團體所提區域性計畫之補助款由本會逕行撥付。
(四)計畫執行所餘補助款應照數繳回原住民族就業基金。
十一、經費核撥、核銷及結報程序如下:
 (一)經費核撥:
   1.地方性計畫經核定後,本會通知直轄市及縣(市)政
     府納入次年度預算,由本會視核定額度一次或分二次
     撥付,並於年度開始前,憑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撥款。
   2.計畫屬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層轉者,經費授權地方政
     府視執行進度撥付受補助單位。
   3.民間團體所提區域性計畫之補助款,由本會視核定額度
     ,憑領據分二次或三次撥付補助款。
(二)經費核銷及結報:
  1.各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一個月內完成結報事
    宜。
  2.屬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自辦之計畫,應檢附費用結報
    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三)及成果報告書(一式三份)(
    格式如附件四)向本會辦理結報。
  3.屬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層轉之地方性計畫,受補助單
    位應檢附費用結報明細表、原始支出憑證及成果報告書
   (一式六份)向各地方政府辦理核銷,地方政府最晚於
    次年度二月底前彙整各計畫費用結報明細表及成果報告
    書(一式三份),送本會辦理結報。
  4.屬民間團體向本會申請之區域性計畫,應依限檢附經費
    支出憑證簿(格式如附件五)、費用結報明細表、原始
    支出憑證及成果報告書(一式三份)向本會辦理結報。
(三)經費核銷方式依本會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計畫經
      費核銷注意事項辦理。
(四)補助經費如未實際支用、未經本會同意或原始憑證經
      審核後不符計畫核定補助項目遭剔除時,所領經費應
      如數歸還本會。
(五)分期撥付之補助款應檢附已撥費用支出明細表及階段
      成果報告,憑撥後期款項。
十二、督導及考核規定如下:
 (一)本會除應依財政部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要
       點規定將申請計畫登載於相關網站外,受補助單位辦
       理結案時所送之成果報告書函轉財政部備查。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核定後填具計畫管控表(格式如
       附件六),並按季填具執行情形季報表(格式如附件
       七),函送本會備查,但地方性計畫應由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核轉本會。
 (三)本會應於計畫執行期間,不定期派員督導與查核,並
       將結果作成紀錄。
 (四)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就自辦及層轉之地方性計畫應
       於計畫執行期間,每季派員督導與查核,並將結果作
       成紀錄(格式如附件八),函送本會備查。
十三、各受補助單位應於各項宣導資料、活動舞臺背景、購置
      設備或興建建築物之明顯適當位置標示「公益彩券回饋
      金補助」字樣,購置設備及興建建築物並應登錄財產清
      冊管理。
十四、本會各業務單位及所屬研提運用計畫及申請回饋金補助
     ,凖用本要點規定之程序。
十五、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準用財政部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
     及管理作業要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