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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社區衛生保健服務作業補助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一、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原住民族發
  展方案」工作項目五衛生醫療之立即採行措施案辦理。
二、目的:為鼓勵並結合民間醫事團體、醫院、大專院校等
  共同推展原住民疾病防治與醫療服務、以增進原住民健
  康。
三、補助對象:
 (一)立案之民間醫事團體。
 (二)財團法人醫院。
 (三)公私立大專學校。
四、補助項目:
 (一)義診醫療服務。
 (二)衛生教育活動。
 (三)衛生保健研討會。
五、實施對象:以原住民為主要對象(原住民人數不得少於
  二分之一)
六、補助原則:
 (一)申請單位須編列自籌款,申請補助經費,以不超過
    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最高以新台幣貳拾萬元為
    原則。
 (二)同一申請單位,每一年度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七、申請程序:申請單位應備齊下列文件於年度開始至結束
  前三個月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一)。
八、審查作業:
 (一)申請補助案,由本會組成專案小組審核之。
 (二)由本會業務單位初審後再經專案小組複審,並依複
    審結果簽陳主任委員核定辦理。
九、審查原則:
 (一)配合施政計畫之預算。
 (二)原住民之受益程度。
 (三)計畫之可行性程度。
 (四)以往辦理之績效。
 (五)經費自籌情形。
 (六)自有資源及運用當地社區資源,配合實施活動之情
    形。
十、財務處理:
 (一)申請案經核定後,申請單位若需要時可先行申請預
    撥二分之一經費。
 (二)接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一週內,檢具領
    據、成果報告書(含活動執行自計表如附件三)經
    費支出明細表(如附件四)及相關資料,報本憑辦
    撥款及核銷。有關活動支出原始憑證應自行妥善保
    管十年(公立學校另依相關規定辦理),俾便審計
    機關查核。
 (三)申請案應切實依照計畫執行,結算之總經費若低於
    提出計晝申請之總經費,本會將依比例核減其補助
    款。
十一、附則:
 (一)本會對各項申請案得定期或不定期實施查證,查證
    結果做為爾後補助參考。
 (二)經核定之補助計畫不得變更,若必須變更計畫則應
    重新申請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