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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推展原住民族社區衛生保健服務作業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原民社字第11200495861號 令
法規體系: 社會福利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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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二十四條規定,鼓勵並結合民間醫事團體、醫院、大
  專院校等共同推展原住民疾病防治與醫療服務,以增進
  原住民族健康特訂立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如下:
 (一)立案之民間醫事團體。
 (二)財團法人醫院。
 (三)公私立大專學校。
三、補助項目如下:
 (一)義診醫療服務。
 (二)衛生教育活動。
 (三)衛生保健研討會。
 (四)其他原住民族衛生保健活動。
四、本要點以原住民為主要實施對象,原住民人數不得少於
  二分之一。
五、補助原則:
 (一)申請單位須編列自籌款,申請補助經費,以不超過
    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最高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
    原則。
 (二)同一申請單位,每一年度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申請案件依其原住民族語言使用比率,每案補助金
    額之上限,得比最高補助額度增加百分之五十。每一年
    度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六、申請單位應於活動開始之日十四日前,檢附計畫書(內
  容至少應包含計畫名稱、目的、日期、時間、地點、活
  動內容、實施方法、經費來源、經費概算表及預期效益
  等,連同電子檔)向本會提出申請,收件日期認定方式
  為郵寄者以寄件郵戳為憑,專人送達者以本會收文登錄
  日期為憑,並應於本會上班日之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送
  達,逾期者不予受理;未依本要點規定備齊文件者,應
  於接獲本會通知補件期限內(收件日期認定方式同上)
  將應補文件送達本會,逾期未補件者不予受理。
七、審查作業程序如下:
 (一)申請補助案,由本會組成專案小組審核之。
 (二)由本會業務單位初審後再經專案小組複審,並依複
    審結果簽陳主任委員核定辦理。
八、審查原則如下:
 (一)配合施政計畫之預算。
 (二)原住民之受益程度。
 (三)計畫之可行性程度。
 (四)執行活動計畫中族語運用之程度。

  (五)以往辦理之績效。
 (六)經費自籌情形。
 (七)自有資源及運用當地社區資源,配合實施活動之情
    形。
九、經本會核准獎(補)助之單位,應於活動結束之日起三
  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函送或寄送(收件日期認定方式
  同第六點)本會辦理核銷撥款,逾期本會得逕予撤銷獎
  (補)助:
 (一)成果報告書(含照片,如附件一)。
 (二)費用結報明細表(如附件二)。
 (三)各機關單位經費補助分攤表(如附件三)。
 (四)領據(如附件四)。
 (五)支出憑證黏存單(簿)(如附件五)。
   成果報告書應說明績效指標達成情形、整體經費與補
  助款支用情形及執行完竣後使用之效益。
   經費結報明細表應詳列支出用途,並列明全部實支經
  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項目及經費。
   受補助案件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
  理。
   計畫結算之總經費低於申請之總經費者,依比率核減
  補助經費。但補助經費於新臺幣三萬元以下者,不在此
  限。
   補助經費於受補助者送交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到會,經
  審核通過後一次撥付。
十、附則:
   本會對各項申請案得定期或不定期實施查證,查證結
  果作為爾後補助參考。
   經核定之補助計畫不得變更,若必須變更計畫則應重
  新申請核辦。
   受獎(補)助單位於活動結束後本會得要求其簡報、
  演講、參加相關研討會等;執行計畫之成果資料,應永
  久無償授權本會非營利使用該著作財產權,並應擔保無
  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如有該等情事致本會權益遭受
  損害者,受獎(補)助者負全部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