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91 年 04 月 16 日

第一條 為促進原住民就業權益,特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
 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設置原住民
 族就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同條項及預算法第
 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
 金,隸屬於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
 算之分預算,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
 )為主管機關。
第四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依本法規定所繳納之代金。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獎勵、委託或辦理本法所規定各項促進原住
    民就業支出。
  二、管理及總務支出。
  三、其他有關支出。
第六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原住民綜合發展基
 金管理委員會辦理之。
第七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意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
 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
 其他短期票券。
第九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
 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十一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
 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第十二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
 庫。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