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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花東新村原住民臨時安置住所分配出租管理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花東新村原住
  民臨時安置住所(以下簡稱本住所)之分配、出租、管
  理及維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住所維護及管理,本會得委託機關、廠商或法人團體
  ,辦理下列事項:
 (一)行政管理事項:
  1.租金之計算、催收及解繳國庫。
  2.維護費用之預算概估及運用。
  3.財產設備之保管及點交。
  4.承租戶資料之建立、保管及彙轉。
  5.輔導承租戶成立自治委員會。
  6.自治委員會之督導。
  7.地下室、停車場及公共場所之管理維護。
  8.違章建築、違規攤販、廣告物、佔用公共場所或公有
   土地等之查報處理。
  9.違法竊電、私自接電及垃圾及廢棄物棄置等之查報處
   理。
  10.其他違反本住所租賃契約事項之查報處理。
  11.本住所管理維護有關資料及住戶手冊之建立及編列
   。
  (二)環境維護事項:
  1.公用設備及公共設施之管理及維護。
  2.公共場所及四周環境之檢查清潔、美化、管理及維護
   。
  (三)住戶服務事項:
  1.宣導相關法令及排解住戶疑難問題。
  2.協助或洽請相關機關(構)辦理各項救助與輔導就業
   。
  3.租金繳款單之開立。
  4.反映住戶之意見。
  (四)推動敦親睦鄰、守望相助及其他公益活動。
   本會於本住所得設罝管理站。
三、管理維護費用由本會每年預算內編列支應。
四、本住所承租戶承租訂約後,水電、瓦斯及電話費用等係
  基於承租戶與水電瓦斯及電話公司之契約關係及不當使
  用公共設備與公共設施所生損壞之檢修維護費,而由承
  住戶自行負擔。
五、承租戶因故意或過失,不當使用公共設備及公共設施致
  生損害,本會應請求損害賠償。
六、凡年滿二十歲之原住民,設籍台北市、台北縣、基隆市
  及桃園縣四個月以上無自有住宅,並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向本會申請承租本住所:
  (一)縣市政府社會局列案輔導之低收入戶。
  (二)單親家庭。
  (三)領有殘障手冊。
  (四)中低收入戶。
   本會依前項各款順位,審查申請人家庭全戶人口數及
  其全年所得,為申請承租准駁之核定。
七、本會審查核可承租者,應自核可通知到達日起一個月內
  辦理訂約及法院公證,訂約時保證人不得為本住所承租
  人及其配偶,並於訂約當日繳納第一個月租金及保證金
  (二個月租金)。
八、本租約以二年為期;每次續約不得超過二年。
     前項申請續約者,以未積欠租金及違約金為限。
九、租金自簽約之日起計算,按月繳納,其計算基準由本會
  依照土地法第九十七條及行政院核定之國有出租基地租
  金率調整方案規定,衡酌原住民經濟所得及財產狀況定
  之。
     房屋課稅現值變動、土地公告地價或租率調整以致租
  金調整時,承租人自調整日之下月份起繳付。
十、本住所之分配租住由管理機關參照申請人之意願及家戶
  人口數予以安置,其原則如下:
 (一)申請人戶口數六人以上者,分配租住四房二廳一.
    五衛住宅。
  (二)申請人戶口數四人至五人以內者,分配租住三房二
    廳一或一.五衛住宅。
  (三)申請人戶口數二人至三人者,分配租住二房一廳一
    衛住宅。
  (四)申請人戶口數一至二人者,以分配租住一房一衛住
    宅。
十一、承租戶遷離後之空屋,另行公開招租,依附表出租標
  準作業流程圖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