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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16:1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原住民保留地建築用地統一規劃作業須知
民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直轄市、縣(市)
    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原住民保留地建築用
    地開發規劃作業需要,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原住民保留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鄉(鎮、市、區
    )公所於部落四周或六公尺以上道路兩側五十公尺範圍
    內統一規劃。
  (一)因人口增加致該村落或社區原有建築用地不敷使用
        。
  (二)原住民申請集中遷建需要者。
  (三)政府核定之遷村計畫所需用地。
      前項原住民保留地如屬行政院核定之台灣沿海地區自
    然環境保護計畫內所劃定之自然保護區、依文化資產保
    存法公告之自然保留區、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之野生
    動物保護區及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者,不得列為開發
    規劃。
三、鄉(鎮、市、區)公所成立規劃小組,由鄉(鎮、市、
    區)長為小組召集人,召集建設(財經)課長、主辦地
    政技士、工程技士、規劃地區村落或社區公正人士等人
    員組成,辦理協調及研擬規劃等作業事宜。
四、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統一規劃前,應就下列各項
    加予詳查評估:
  (一)規劃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之意願。
  (二)人口成長情形與建地需求或不足面積。
  (三)當地現況(包括交通、公共設施、自來水設施、景
        觀、水土保持、垃圾處理等加予述明)。
  (四)私有土地如何取得。
  (五)是否影響水土保持或破壞自然景觀或妨礙農業生產。
五、實施步驟:
  (一)選定規劃範圍:鄉(鎮、市、區)公所選定適宜規
        劃地點,確定範圍並協議同意規劃或取得用地後辦
        理規劃。
  (二)蒐集相關資料:範圍內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
        本、人口成長資料、建地面積不足情形。
  (三)用地取得方式:
    1.國有原住民保留地應先報本會同意辦理規劃。
    2.國有出租原住民保留地,應協商承租人同意終止租約
      收回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辦理規劃,並於雜
      項工程施工前辦理地上物及土地改良費之補償。
    3.原住民設定地上權或耕作權之土地,協商同意由土地
      權利人出具拋棄書,由鄉(鎮、市、區)公所報請直
      轄市、縣(市)政府核定他項權利設定塗銷登記後向
      當地地政事務所辦理塗銷登記收回土地同意辦理規劃
      ,並於雜項工程施工前辦理地上物及土地改良費之補
      償。
    4.原住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者,應協商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得比照區段徵收發給「抵價地」方式作為補償,由
      土地所有權人出具土地規劃同意書或協議價購後拋棄
      土地所有權收回國有,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
      辦理規劃。
  (四)規劃報告書送核:鄉(鎮、市、區)公所將統一規
        劃報告書送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同相關單位
        審核後函報本會核定。
  (五)規劃報告書核定:由本會連繫相關部會審核規劃報
        告書圖。
  (六)申請開發許可。
  (七)申請雜項執照: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第十八
        條規定申請雜項執照並依計畫辦理雜項工程施工。
  (八)變更編定:檢附雜項工程完工查驗合格證明書及規
        劃報告書圖、埋樁實測圖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
        則第十一條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三點
        第一項規定程序申辦變更編定。
  (九)地籍整理:雜項工程完工查驗合格取得雜項使用執
        照後,即由鄉(鎮、市、區)公所向當地地政事務
        所申請辦理地籍整理等工作。
  (十)土地配售:
    1.配售對象限以具有原住民身分者,或提供土地參與規
      劃之原承租人。
    2.訂定配售優先順序及實施辦法。
    3.核計每筆建築用地所需價金。
    4.公告申請配售。
六、統一規劃報告書內容及項目如下:
  (一)名稱:原住民保留地建築用地開發統一規劃報告書
        。
  (二)法令依據:
    1.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理。
    2.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三)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
  (四)主辦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五)協辦機關:所轄地政事務所。
  (六)執行機關:○○鄉(鎮、市、區)公所。
  (七)辦理規劃原因及現況概述:本項應就建地不敷使用
        或原住民集中遷建或遷村用地需要或人口成長情形
        與建地需要面積等概述地方需求及該等土地權利狀
        況、使用狀況、權利人配合意願等逐一詳細述明。
  (八)規劃範圍及地籍標示圖:
    1.應將所要規劃地區範圍在地籍圖著色標明。
    2.土地總面積:
        公有土地:   公頃
        私有土地:   公頃
        合計:       公頃
    3.以上各筆土地均應逐筆依段號順序檢附土地登記簿謄
      本。
    4.原有公共設施、道路、溝渠、河川、或未登錄土地面
      積並逐一標明。
    5.土地所有權人或現使用人土地清冊。
  (九)用地取得方式。
  (十)規劃圖說:
    1.雜項工程名稱數量及設計施工書圖。
    2.水土保持計畫、環境影響說明(評估)、設計施工書
      圖及景觀維護計畫書圖。
    3.土地細分計畫書圖(含活動中心、路燈、巷道、排水
      、污水處理、給水及其他公共設施等配置圖與地籍套
      繪圖)。並將公共設施用地、建築用地總面積及各項
      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每筆建築用地面積逐一核計,記
      載於計畫書圖中,其每筆建築用地之最小面積不得小
      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畸零地使用規則所
      定寬度、深度及面積。
  (十一)土地配售計畫。
  (十二)財務計畫:
    1.本規劃係為改善原住民居住環境及生活品質,所配售
      之土地價金以成本核計。
    2.核計支出金額:土地價購、地上物補償、整地、各項
      工程、行政業務(含統一規劃、工程管理、地籍測量
      )等所需費用。
    3.規劃後建築用地,應負擔之總價金及計算每平方公尺
      之單價(依成本價為準)。
    4.核計配售土地金額。
    5.經費籌措及來源。
  (十三)預定進度。
  (十四)預定效益。
      前項第七款至第十四款規定事項,均應詳細並審慎逐
    一述明。

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