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花東新
村原住民臨時安置住所(以下簡稱本住所)之分配、出
租、管理及維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住所維護及管理,本會得委託機關、廠商或法人團體
,辦理下列事項:
(一)行政管理事項:
1.租金之計算、催收及解繳國庫。
2.維護費用之預算概估及運用。
3.財產設備之保管及點交。
4.承租戶資料之建立、保管及彙轉。
5.輔導承租戶成立自治委員會。
6.自治委員會之督導。
7.地下室、停車場及公共場所之管理維護。
8.違章建築、違規攤販、廣告物、佔用公共場所或公有
土地等之查報處理。
9.違法竊電、私自接電及垃圾及廢棄物棄置等之查報處
理。
10.其他違反本住所租賃契約事項之查報處理。
11.本住所管理維護有關資料及住戶手冊之建立及編列
。
(二)環境維護事項:
1.公用設備及公共設施之管理及維護。
2.公共場所及四周環境之檢查清潔、美化、管理及維護
。
(三)住戶服務事項:
1.宣導相關法令及排解住戶疑難問題。
2.協助或洽請相關機關(構)辦理各項救助與輔導就業
。
3.租金繳款單之開立。
4.反映住戶之意見。
(四)推動敦親睦鄰、守望相助及其他公益活動。
本會於本住所得設罝管理站。
三、管理維護費用由本會每年預算內編列支應。
四、本住所承租戶承租訂約後,水電、瓦斯及電話費用等係
基於承租戶與水電瓦斯及電話公司之契約關係及不當使
用公共設備與公共設施所生損壞之檢修維護費,而由承
住戶自行負擔。
五、承租戶因故意或過失,不當使用公共設備及公共設施致
生損害,本會應請求損害賠償。
六、凡年滿二十歲之原住民,設籍台北市、台北縣、基隆市
及桃園縣四個月以上無自有住宅,並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向本會申請承租本住所:
(一)縣市政府社會局列案輔導之低收入戶。
(二)單親家庭。
(三)領有殘障手冊。
(四)中低收入戶。
本會依前項各款順位,審查申請人家庭全戶人口數及
其全年所得,為申請承租准駁之核定。
七、本會審查核可承租者,應自核可通知到達日起一個月內
辦理訂約及法院公證,訂約時保證人不得為本住所承租
人及其配偶,並於訂約當日繳納第一個月租金及保證金
(二個月租金)。
八、本租約以二年為期;每次續約不得超過二年。
前項申請續約者,以未積欠租金及違約金為限。
九、租金自簽約之日起計算,按月繳納,其計算基準由本會
依照土地法第九十七條及行政院核定之國有出租基地租
金率調整方案規定,衡酌原住民經濟所得及財產狀況定
之。
房屋課稅現值變動、土地公告地價或租率調整以致租
金調整時,承租人自調整日之下月份起繳付。
十、本住所之分配租住由管理機關參照申請人之意願及家戶
人口數予以安置,其原則如下:
(一)申請人戶口數六人以上者,分配租住四房二廳一.
五衛住宅。
(二)申請人戶口數四人至五人以內者,分配租住三房二
廳一或一.五衛住宅。
(三)申請人戶口數二人至三人者,分配租住二房一廳一
衛住宅。
(四)申請人戶口數一至二人者,以分配租住一房一衛住
宅。
十一、承租戶遷離後之空屋,另行公開招租,依受理流程圖
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