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5.14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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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培育原住民社會工作專業人力獎勵要點
歷史法規:
民國 94 年 11 月 18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培育及獎勵
原住民社會工作專業人力,從事原住民族社會福利服務
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適用對象:
(一)個人部份:具有原住民身分,對原住民族社會工作
有興趣或現於公私立相關機關(構)、社會福利團
體從事相關社會福利服務工作,具備高中(職)畢
業程度(含同等學歷者)以上者(就讀大學院校社
會工作系所非在職生不予獎助)。
(二)大學院校社會工作相關系所:國內設有社會工作相
關系所之大學院校,並能提供原住民可近性及貼近
原住民人口分佈區位之教學資源,師資等。
三、獎勵類別與獎助標準(條件)及獎助額度:
(一)獎勵個人:
1.在各大學院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所)、推廣教育開
設社會工作學分班及相關社工學分班,並修讀以下二
類學科者:
(1)原住民族社會工作相關學科。
(2)「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
規則」第五條第二款之學科。
2.獎助標準:其完成每學期學程三分之二以上課程者,
補助前述學科學分費三分之二,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
新臺幣一萬二千元,惟已接受政府學雜費補助者,不
得再申請本項補助。
(二)獎勵大學院校社會工作相關系所開設原住民族社工
學分(程)班或在職專班:
1.條件:
(1)位處原住民人口多且交通便利之大學院校,優先
擇定原住民族社工學分(程)班或在職專班,且
規劃具備大學社工學分學程至少每學期十學分。
(2)每學分(程)班至少招二十名以上之原住民,並
得鼓勵非原住民選讀學分。
(3)由學校發給學分證明。
(4)課程應依「原住民族社會工作相關學科」及「專
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
」第五條第二款之學科規劃。
(5)課程時間安排,得與學員共議,配合進修人員進
修與工作時間。
2.獎助標準:
(1)每學期原則獎助一班,每班所需之教材、器具、
用品、雜支及加班、行政費等最高新臺幣二十萬
元。
(2)參加「原住民社工學分班」者,其完成每學期學
程三分之二以上課程者,免繳三分之二之學費,
由各承辦院校造冊檢附原住民身分證明及服務證
明(未在相關社會福利機構、單位服務者免送)
,每名學員學分補助費最高新台幣一萬二千元。
(三)獎勵大學院校社工系專案辦理「原住民族社工專業
訓練與研究發展中心」。
四、申請方式及時限:
(一)個人:
1.申請人應備書表:申請表、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
本)、註冊繳費收據正本及領款收據(以上申請表及
領款收據格式已置於本會網站
http://www.apc.gov.tw
檔案下載區)。
2.申請時間:於每學期學程結束前後一個月內,將相關
申請表件以掛號逕寄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110台
北市松仁路三號七樓)辦理,逾期不受理(以郵戳為
憑)。
(二)大學院校社工相關系所:
1.申請單位逕向本會提出申請。
(1)申請補助計畫書三份,應包括目的、主(承)辦
單位、時間(期程)、地點、對象、內容(含課
程規劃、師資、執行方式)、經費概算(包括項
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自籌金額、申
請補助金額及備註)及經費來源、效益等。
(2)申請單位為私立院校者,應檢具登記或立案之證
明文件。
(3)其他視個案需要應備之文件。
2.申請時間:需於每年每學期開班二個月前提計畫送本
會審議,已獲開班獎助且經考評執行效果良好者得賡
續獎助開班。
五、審查機制:由本會承辦單位依行政程序簽核獎助。
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