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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培育原住民族社會工作專業人力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1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原民社字第10900531242號 令
法規體系: 社會福利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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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培育及獎勵原住民
  社會工作專業人力,從事原住民族社會福利服務工作,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獎勵對象以具原住民身分且修業期間具在職身
    分者為限。 前項修業期間指自註冊或報名日起至取得學
    分證明止。
三、本要點獎勵之範圍,以進修各大學(專)院校社會工作
    相關科系(所)、社工學分班或推廣 教育開設社會工作
    學分班為限。但已接受衛生福利部補助偏遠地區民間機
    構團體工作人員專 業進修學分費者或領取其他政府機關
    學分費補助者,不予獎勵。

四、本要點之獎勵標準如下:
  (一) 學分: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
       考試規則」第五條第一項所列曾修習 社會工作(福利)
       實習或實地工作學分,並修畢各款共十五學科總計達四
       十五學分以上課程。
  (二) 學分費:依各大學(專)院校所訂學分費標準;每人每
       年度最高獎勵二十一學分,每學分 新臺幣(以下同)
       一千六百元,最高獎勵金額三萬三千六百元,且同一科
       目不得重複申請獎勵。
五、申請人應於每年三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檢附下列文
    件以掛號方式逕寄本會辦理,並 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
  (一) 申請表(如附表一)。
  (二) 領款收據(如附表二)。
  (三) 註有起迄日之在職證明書或離職證明書正本。
  (四) 學分費收據影本。
  (五) 學分合格證明影本。
  (六) 註有課程起迄日之課程表或相關證明文件。
  (七) 未領取其他政府機關學分費補助切結書(如附表三)。
  (八) 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申請獎勵之學分以前一年度取得之學分為限。
六、本要點經費來源,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並依行政程序簽核獎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