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培育原住民社會工作專業人力,獎勵從事原住民族社會福利服務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獎勵對象以具原住民身分且修業期間具在職身分者為限。
前項修業期間指自註冊或報名日起至取得學分證明止。
三、本要點獎勵之範圍, 以進修各大學(專)院校(含空中大學)
社會工作相關科系(所)、社工學分班或推廣教育開設社會工作學分班為限。但已接受衛生福利部補助偏遠地區民間機構團體工作人員專業進修學分費者或領取其他政府機關學分費補助者,不予獎勵。
四、本要點之獎勵標準如下:
(一) 學分: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第一項所列曾修習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學分,並修畢各款共十五學科總計達四十五學分以上課程。
(二) 學分費:依各大學(專)院校所訂學分費標準,且依實際繳納學分費,每人每年度最高獎勵二十四學分,每學分新臺幣(以下同)一千六百元,最高獎勵金額三萬八千四百元,且同一科目不得重複申請獎勵。
五、申請人應於每年三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檢附下列文件以掛號方式逕寄本會辦理,並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一) 申請表(如附表一)。
(二) 領款收據(如附表二)。
(三) 註有起迄日之在職證明書或離職證明書正本。
(四) 學分費收據影本。
(五) 學分合格證明影本。
(六) 註有課程起迄日之課程表或相關證明文件。
(七) 未領取其他政府機關學分費補助切結書(如附表三)。
(八) 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申請獎勵之學分費以前一年度(依學分證書頒發年度)取得之學分為限。
六、本要點經費來源,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並依行政程序簽核獎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