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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自費留學生要點
民國 97 年 03 月 03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自費赴國外留學之原
    住民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凡具原住民身分且未領取政府或其他機構提供全額獎學金
    ,自費出國留學攻讀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經當地國政府權責機
    關或專業評鑑團體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研究所碩士、博士學位者。


三、補助項目:留學期間生活費。


四、補助次數:每一學位以申請一次為限。


五、補助金額:每月補助美金參佰元整,每六個月申請核發一次。


六、補助年限:
(一)前往歐洲(英國除外)、日本留學者,補助期限最長為四年。
(二)前往美國、英國及其他國家者,補助期限最長為三年。
(三)因故辦理轉校或轉系者,補助期限仍依前兩項規定辦理。
(四)因故休學者,得向本會申請延長補助期限,惟休學期限以二年為限
      。


七、申請方式:
(一)初次申請者,檢具戶口名簿影本、本會補助原住民自費留學生資料
      卡(如附件一)、補助原住民自費留學生生活費申請表(如附件二
      )、該學期之學費繳費收據影本各二份及該學期開始起六個月生活
      費領據(如附件三)一份。但申請院校不在教育部參考名冊內者,
      應另附當地國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認可之證明文件,非英語系
      國家應加附英語證明文件。
(二)賡續辦理者,檢具本會補助原住民自費留學生申請表及該學期之學
      費繳費收據影本各二份、該學期開始起六個月生活費領據及研究報
      告書各一份(如附件四)。


八、申請日期:
(一)每年三月、九月底前依第七點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檢具相關文件資
      料寄送本會後請核發(以郵戳為憑)。
(二)逾期未提出申請者,應於規定下次申請期限內併同提出,如經本會
      函催辦理仍未提出申請者,則取消補助。


九、核發方式:本會於每年五月、十一月底前完成審核,符合規定者,以
    美金逕匯申請人指定之國外帳戶或以匯款當日之美金匯率折合新台幣
    逕匯申請人指定之國內帳戶。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本會得隨時修正發布。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