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自費留學生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8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原民教字第11200149382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文化處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自費赴國外留
    學之原住民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凡具原住民身分且未領取政府或其他機構提
  供全額獎學金,自費出國留學攻讀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
  冊,或經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認可之國
  外大學校院研究所碩士、博士學位者。
三、補助項目:留學期間生活費。
四、補助次數:每一學位以申請一次為限。
五、補助金額:每月補助美金五百元整,每六個月申請核發
  一次。
六、補助期限:
 (一)前往歐洲(英國除外)、日本留學者,補助期限最
    長為四年。
 (二)前往美國、英國及太平洋、東南亞地區等其他國家
    者,補助期限最長為三年。
 (三)因故辦理轉校或轉系者,補助期限仍依前兩款規定
    辦理。
 (四)因故休學者,得向本會申請延長補助期限,惟休學
    期限以二年為限。
 (五)因自身懷孕及分娩,自懷孕開始至分娩後子女滿三
        歲前,持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及就讀學校保
        留學籍同意函(包括保留學籍起訖時間),得申請
        產假五十日,請假期間學籍不得中斷,且前述請假
        期間即停止發給前點所列生活補助費,並自請假結
        束返校就讀日起,依規定賡續向本會申請補助所餘
        期間之生活費,學籍中斷視同自費留學期滿。

  (六)學分修畢尚未完成論文報告者,如未屆滿補助期限
    ,仍得申請補助,以不超過原補助期限為限。
七、申請方式:
 (一)初次申請者,檢具戶口名簿影本、本會補助原住民
    自費留學生資料卡(附件一)、補助原住民自費留
    學生生活費申請表(附件二)、生活費領據(附件
    三)及該學期或學年之學費繳費收據影本各一份。
    但申請院校不在教育部參考名冊內者,應另附當地
    國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認可之證明文件,非英
    語系國家應加附英語證明文件。
 (二)賡續辦理者,檢具本會補助原住民自費留學生申請
    表及該學期或學年之學費繳費收據或在學證明文件
    影本、生活費領據及研究報告書各一份(附件四)
    。
八、申請日期:
 (一)每年三月、九月底前依第七點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
    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寄送本會後核發(以郵戳或網際
    網路電子郵件收件日為憑)。
 (二)逾期未提出申請者,應於規定下次申請期限內併同
    提出,如經本會函催辦理仍未提出申請者,則取消
    補助。
九、核發方式:本會於每年五月、十一月底前完成審核,符
  合規定者,以美金逕匯申請人指定之國外帳戶或以匯款
  當日之美金匯率折合新台幣逕匯申請人指定之國內帳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