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原住民增進就業
所需之工作技能與知識,有效運用社會資源,結合就業市場需
求,促進原住民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本會。
(二)承辦單位:
1.各級地方政府: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原住民族地區鄉
(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2.依法設立公私立大專院校或高中職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3.與人才培育有關之民間團體(以下簡稱民間團體):
(1)用人之民間事業單位。
(2)經核准立案之職業訓練機構。
(3)依法登記之法人團體,其設立章程宗旨與人才培育有關
者。
(三)訓練單位:指地方政府委託辦理訓練之單位,且該單位須符合前款
第二目及第三目之規定。
三、補助職業訓練類型 :
(一)訓用合一計畫:
1.學校及民間團體得依地方產業及就業市場需求,針對失業者辦理
獲得就業機會所需之工作技能與知識之訓練課程,並具輔導就業
及推介就業機制之訓練計畫。
2.其他經本會專案核定之訓練計畫。
(二)在職訓練計畫:地方政府、學校及民間團體可依就業市場需求,針
對在職者辦理工作技能再精進或培養第二專長之訓練計畫。
(三)考照訓練計畫: 地方政府評估地方產業需求,結合學校及民間團
體,辦理技術士專案技能檢定訓練,或依相關法規辦理各類證照或
執照檢定之訓練計畫。
四、補助原則:
(一)受訓學員應具原住民身分,每班開班人數應達十五人以上。
(二)承辦單位辦理各項訓練與輔導考照,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為之。
(三)所辦訓練應為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所稱之全日制訓練,但
在職訓練計畫不在此限。
(四)學校及民間團體所提之訓練計畫應於核定後始可辦理,經審查核定
者,未於核定後二個月內開訓,撤銷其承辦資格,並繳回已核撥之
經費。
(五)承辦單位如具以下情形者,不予補助:
1.所送計畫或項下子計畫已接受其他政府機關經費補助者。
2.三年內曾接受政府相關單位補助,經核定執行績效欠佳、財務不
健全或有不良事實紀錄者。
3.所送計畫屬基礎教育、語文、涉及醫療行為、違反善良風俗習
慣、有爭議或與促進就業無關之學習活動。
4.訓用合一計畫之促進就業效益分析,其保證就業率未達百分之五
十以上。
五、經費補助項目與基準:
(一)學雜費:依訓練時數,每人每小時新臺幣十二元標準編列,支用於
教育費、講義費、印刷裝訂費、文具紙張費、招訓宣導費、學員就
業輔導費等。
(二)材料費:開放自由報價,並應檢附受訓學員每人份預定材料表或共
同材料分攤表及估價單,以供審查。
(三)鐘點費:
1.以每小時新臺幣八百元為原則,惟規劃特定課程,需運用特殊外
聘專業師資授課,依實際需要,每小時最高得以新臺幣一千六百
元編列,且以不超過課程總時數四分之一為原則,但應由申請單
位提出書面資料,具體說明其合理必要性,據以審查。課程總時
數在一百二十小時(含)以內之訓練班次,不受上述四分之一時
數限制。但每班次師資個人支給超過新臺幣八百元者,於該班次
排課鐘點不得超過八小時。
2.訓練人數超過二十五人,術科得視實際需要,安排一位助教協助
教學,其鐘點費標準以每小時新臺幣四百元編列。訓練人數以開
訓日報到人數計算。
(四)講師交通費:外聘講師視實際需要核實支給往返交通費。但已使用
承辦單位或訓練單位車輛接送者,不得再支給。
(五)行政管理費:以前四款費用總額百分之十五編列,支用於事務費、
分攤水電費、行政人員加班費等與執行訓練計畫有關之行政管理費
用等。
(六)勞工保險費:依據勞工保險局參加職業訓練學員勞保費標準編列,
除在職訓練計畫外,受訓學員一律參加勞工保險,僅得支用於受訓
學員投保勞工保險費用,學員中途離(退)訓,應依其參訓期程比
例退還保險費。
(七)意外保險費:在職訓練計畫受訓學員,一律投保意外險,其他訓練
計畫依實際需求核實編列。
(八)交通津貼:承辦單位或訓練單位如未提供住宿,受訓學員實際居住
地位於訓練地點三十公里以外者得申請本項津貼,每人每日以新臺
幣一百元計算。
(九)住宿津貼:承辦單位或訓練單位如未提供住宿,得安排實際居住地
位於訓練地點三十公里以外之受訓學員就近住宿,每人每日以新臺
幣七百元計算,且交通津貼與住宿津貼僅得擇一支領。
(十)住宿監護費:承辦單位或訓練單位於訓練期間統一供宿,每班受訓
學員二十人以下者,每日補助新臺幣一千元,二十人(含)以上
者,每日補助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綜理住宿學員生活管理事宜。
(十一)營業稅:應稅訓練單位應按規定百分之五依訓練契約總價金額報
列營業稅,計入投標總價。本款經費僅限地方政府依本要點規畫訓
練時編列。
(十二)各補助項目經費支用得於核定金額百分之十內調整勻支。
六、申請文件:
(一)承辦單位為地方政府,應依時程提報下列文件,供本會審查:
1.於前一年度八月底前提送下年度地方政府辦理職業訓練預定明細
表(如地方政府附件一),供本會分配經費並納入下年度預算。
2.於當年度一月底前,依本會分配經費百分之五十,掣送領據、納
入預算證明及依分配經費調整之辦理職業訓練預定明細表,俾憑
撥付第一期款。
3.於當年度四月、七月、十月十五日前提報地方政府辦理職業訓練
進度明細表(如地方政府附件二),供本會控款執行進度。七月
份提送之報表,應併同經費支出明細表及請領第二期款之領據、
納入預算證明,本會得視執行進度調整撥付金額。
(二)承辦單位為學校及民間團體,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
1.計畫書以A4格式製作並裝訂,一式十份。計畫書應包含訓練項
目、對象、參訓條件、人數、就業輔導措施、學科、術科及實習
課程之進度表、師資名冊、材料明細表、訓練經費結構表、教學
環境及教學設備說明表(如學校及民間團體附件一至附件十)。
2.依訓用合一計畫規定申請者,應檢具民間用人事業單位之用人承
諾書(如學校及民間團體附件十一),及法人登記證書、立案證
明相關文件或職業訓練機構證書及載明設立章程宗旨或營業項目
之證明文件。
3.因審查需要,本會得要求承辦單位提送其他相關文件資料。
七、審查與考核作業:
(一)對地方政府之考核:
1.地方政府應依本要點規劃職業訓練計畫,並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
定辦理評選。
2.對訓練單位應辦理不定期訪視,並依下列規定查核學員上課及教
師授課情形,並填具訪查紀錄表(如地方政府附件三):
(1)訓練期程在一百八十小時以下之班別,至少訪查一次。
(2)訓練期程在一百八十一小時至三百六十小時之班別,至少訪
查二次。
(3)訓練期程在三百六十一小時至五百四十小時之班別,至少訪
查三次。
(4)訓練期程在五百四十一以上之班別,至少訪查四次。
3.地方政府訪查訓練單位時,遇有教學日誌、學員簽到(退)及請
假等事項未依規定之輕微缺失者,應以書面方式通知訓練單位限
期改善,請要求其研提缺失改善報告,並擇期再次進行訪查,始
予結案。
4.經查獲訓練單位以人頭充數、偽造簽到(退)等重大缺失者,應
追繳已領之款項,並停止委託該單位辦理訓練。
5.本會得視需要不定期訪查地方政府委託辦理之訓練。
6.地方政府辦理考照訓練,每班考取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得對
經辦人員敘獎嘉勉。
(二)對學校及民間團體之審查與考核:
1.為利計畫審查及執行,請承辦單位於當年度四月底前提報申請計
畫,逾期不受理。
2.本會應邀集(請)專家及學者,依據本要點所訂補助原則、是否
符合當前人力資源政策需要及當年度預算經費等相關因素審核補
助,並得要求承辦單位派員簡報。
3.承辦單位應落實訓練,以避免資源浪費。本會得請審查委員於訓
練期間或結訓後訪查訓練及經費支用情形。
八、經費核撥及核銷:
(一)對地方政府之補助依下列規定辦理:
1.於經費核定後,於一月份檢送核定經費百分之五十之領據、納入
預算證明及職業訓練預定明細表請領第一期款。於七月份檢送核
定經費百分之五十之領據、納入預算證明及經費支出明細表請領
第二期款。
2.於次年二月底前提送該年度各班次職業訓練辦理情形,包含年度
辦理訓練班次一覽表(如地方政府附件四)、經費核銷總表(如
地方政府附件五)、各班次訪查紀錄表、各班次執行情形報告
(含學員名冊、學員簽到表、課程表、學員考核紀錄、輔導考照及
格名單、訓練成果及照片、檢討與建議事項等)等資料一式三份
辦理結報,賸餘款應繳回本會。
3.在職訓練計畫核銷資料,免提上述輔導考照及格名單。
4.考照訓練計畫倘未及於結報前輔導參加考試,應於次年六月底前
補送考試及格名單備查。
5.訓練經費應按實際參訓人數核實支給。學員上課時數未達總訓練
時數二分之一而中途退(離)訓者,扣除個人訓練費用單價之二
分之一;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以上而中途退(離)訓者,則不
予扣除。
6.已發生契約關係之訓練計畫,因故未能於年度內執行完畢者,於
報本會備查後得繼續執行。
(二)對學校及民間團體之補助依下列規定辦理:
1.訓練期間在一百二十(含)小時以內者,於結訓後一個月內檢附
經費支出明細表、學員名冊、簽到表、課程表、學員簽名之材料
領料確認單、受訓學員投勞保證明(在職訓練除外)、考核成績
表、成果報告(一式三份)領據(如學校及民間團體附件十
二)、以承辦單位為戶名之存摺影本及原始支出憑證辦理核銷,
並一次撥付訓練經費。
2.訓練期間在一百二十小時以上者,於開訓二週內,檢附領據、以
承辦單位為戶名之存摺影本、學員名冊、簽到表、課程表等資料
後,撥付訓練經費百分之五十。於結訓後一個月內,檢送前目各
項資料核銷完成後,再核實撥付核定經費百分之五十為上限之尾
款。
3.材料費應檢附受訓學員每人份各項材料費單價及材料總價憑核,
施訓後每人份材料總價低於原核定總價,應依規定辦理差額扣
款,結案時應檢附每位學員簽名之領料確認單辦理核銷。
4.成果報告以中文撰寫,以A4大小之紙張直式橫書,由左至右繕打
並裝訂。報告內容應包括培訓內容、訓練成果、就業輔導與檢討
及建議。
5.訓用合一計畫執行結果,輔導就業人數未達結訓人數百分之五十
以上,除不可歸責於承辦單位之因素外,補助經費扣減百分之二
十,並列為執行績效欠佳單位。
6.前目所稱之「不可歸責於承辦單位之因素」係指如天災、事變或
其他等不可抗力,或由受訓學員敘明原因並切結不願接受推介就
業等。
7.訓練經費之請領應於計畫核定同意補助後,依會計程序支用,訓
練經費按實際參訓人數核實支給。學員中途退(離)訓者,扣除
個人訓練費用標準依前款第五目規定辦理。
8.訓練經費如未實際支用或原始憑證經審核不符規定剔除時,所領
經費應如數歸還。
九、承辦單位應配合措施:
(一)辦理本要點各項訓練,有關招生、宣導、報名與開班事項,應負責
妥為規劃辦理,為訓練所製作之招生簡章、平面、電子媒體或網路
刊播之廣告以及其他廣告物,須送本會核可,始得公開播送、傳輸
及刊登。
(二)應確實按照課程進度實施訓練教學,妥善維護環境及安全,並對受
訓學員給予妥適輔導及管理,並貫徹上課點名制度,以充分掌握學
員參訓情形,作為學員成績考核依據。
(三)應於開訓後二週內,將受訓學員名冊函送本會備查。
(四)核定後之訓練師資因故需調整時,應於上課前二週內檢具師資學經
歷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以正式公文函知本會,並經本會公文同意
始得更換。
(五)本要點補助辦理之訓練計畫參訓學員,全額免費。
(六)辦理訓練應於開(結)訓前二週以正式公文通知本會。
(七)政府所補助之各項津貼應告知全體學員,如需代為申請者,亦應於
開訓後二週內辦理。
(八)本會得請專家或學者於訓練期間或結訓後訪查訓練及經費支用情
形,承辦單位應予配合。
(九)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之訓練,不受第一款及第四款之限制。
法規內容: